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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變新發降低嘗試熱情 基金借招紅利再投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8:47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記者金燁 前期轟轟烈烈的基金“拆分”“復制”試點已告一段落,雖然從市場反應看,兩種方式都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在近期基金發行市場上卻只見“復制”不見“拆分”。有關業內人士透露,相關部門未來有可能不再將“拆分”視為持續營銷的一種手段,而將其與“復制基金”一樣歸類為新發基金,需要履行相關的程序和法律義務。 “可以基本確定的是,如果被歸于新發,這種方式未來最大可能是被運用于封轉開當中,以保證封轉開后凈值重歸一元。”該人士表示。 對此,一些業內人士認為,將基金拆分歸為新發會大大降低這種營銷方式對基金公司和持有人的吸引力。他們同時指出,基金拆分可以看作一種特殊的紅利再投資方式,在降低凈值引入新投資者的同時,一定程度上也促使老持有人長期投資該基金,減輕贖回壓力。所以,與其在“拆分”“復制”當中打轉轉,不如從制度上激活“紅利再投資”這一幾乎被人遺忘的分紅方式。 拆分變身新發 據統計,目前市場上已經或者即將進行復制的基金有5只,但嘗試拆分的只有作為試點的富國天益基金,在此之后并沒有基金公司向有關部門提出拆分的申請。曾經有一家華南地區的基金公司也考慮拆分,最終還是改成了復制。 有關人士介紹說,促使“基金拆分”這一持續營銷方式被歸于新發的主要原因有二。首先在于契約中的一些限制。由于基金契約中一般規定了基金持有股票倉位的上下限,除了在建倉期以內,其他時間基金必須滿足倉位比例的限制。而基金拆分作為一種持續營銷的方式不存在建倉期,如果基金規模原本比較小,當拆分期間大量資金持續涌入時,基金經理很難短期完成建倉,可能導致一定時期內基金的股票倉位低于合同規定的比例限制;其次,一些大型機構對于分紅比較偏好,高凈值基金拆分后可能會使可實現收益減少,因此這些機構對于“基金拆分”存在不同意見。 業內人士認為,將“基金拆分”從持續營銷方式歸為新發將導致其吸引力減弱。歸為新發后,基金拆分與新基金發行一樣,需要等待托管行檔期以及監管部門的產品審核,履行新發基金的信息披露義務,并設置有建倉期。對基金公司來說,這樣一來基金拆分所需履行的程序較以往被大大拉長,而且還會占用新基金的發行額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公司還不如再發行一只新基金。“至于投資者,建倉期內會停止基金的申購贖回,對于老持有人來講也是不公平的,可能反而造成短期內大量贖回。”一位基金公司市場部人士表示。 基金重拾紅利再投資 有關基金公司人士表示,事實上,基金公司選擇拆分有其不得已的苦衷。由于認識上的誤區,投資者一般不愿意購買份額凈值較高的基金,基金業績優異反而導致了贖回量大幅增加,對一些績優基金的生存與發展產生壓力。據統計,從2004年2季度以來,股票型與混合型開放式基金單只平均規模呈現下降趨勢:從2004年2季度的平均每只25.21億份降為2005年底的14.19億份,平均縮水43.7%。 一些業內人士認為,歸為新發后可能使“基金拆分”這種方式名存實亡,但高凈值基金的問題并沒有因此解決,他們認為應該從制度上鼓勵投資者進行紅利再投資,或者至少給投資者平等的選擇機會。 在基金拆分出現以前,高凈值基金一般采用分紅來降低基金凈值。問題在于,雖然目前有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兩種方式,但絕大多數投資者都采用現金分紅,導致基金規模進一步下降。而這很大程度上緣于分紅方式的制度設計。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應當采用現金方式”,“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據業內人士介紹,實際情況是,由于很多持有人對于基金產品運作并不十分了解,大部分人特別是個人投資者并不會去主動選擇分紅方式,造成絕大多數基金持有人“默認”采用現金分紅,從而使分紅成為基金份額減少的又一渠道。 對此,業內人士希望能改變基金分紅方式上的“一刀切”。他們認為,對于一些長期投資業績比較好,但規模在一定水平以下的基金產品,應當允許其采用“默認”紅利再投資的分紅方式,或者至少取消“默認”現金分紅的方式,讓投資者能夠在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兩種方式間平等選擇。這樣,一來有助于高凈值基金保持一定的規模,另外也能提高持有人對所投資基金的關注,在一定程度上培養其長期投資的意識。 此外,有基金經理還提出,對于一些追求較高凈值增長的股票型基金,能否在招募說明書中就規定其分紅方式為紅利再投資,或者規定一個較低的分紅頻率,盡量減少分紅帶來的交易成本和沖擊成本;對于一些凈值增長比較平穩,追求長期穩定收益的分紅型基金,是否也能允許其在招募說明書中就規定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或者規定一個較高的分紅頻率,以強調這類產品的分紅特性,提高其吸引力。 “在目前市場競爭如此激烈的情況下,基金公司不可能僅僅為了某個基金的規模,就放棄現金分紅只采用紅利再投資,這樣只會讓相當部分客戶流失,導致基金規模進一步下降,因此沒有必要再規定必須以現金分紅作為默認方式。根據產品特點來選擇分紅方式,讓投資者選擇相應的產品,應該是一個適應市場發展現狀的方法。”一位合資基金市場總監這樣認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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