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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明確基金系QDII外匯管理規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5:52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郭鳳琳 北京報道 國家外匯管理局昨日發出的《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基金公司辦理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應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取得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并取得境外證券投資的額度。這兩者可以同時申請,并要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此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符合條件的基金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自有外匯,用于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據此發布的上述《通知》明確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的業務流程及相關監管內容。 《通知》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認購、申購基金,以及贖回或分紅時,應通過銀行辦理。認購、申購基金時,居民個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內銀行的外匯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幣現鈔,機構不得使用債務性外匯資金。個人不得從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直接提取現鈔或結匯。境內機構因基金贖回或基金分紅所得的外匯資金,由銀行劃回其原外匯賬戶。基金公司可通過境內托管賬戶匯出、匯入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的差額。基金公司的累計凈匯出額不得超過按外匯局批準的投資份額計算得出的投資規模。此外,境內托管人應按要求報送外匯資金流出入、賬戶收支等情況,并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以加強統計監測。 外匯局有關人士表示,《通知》的出臺,進一步拓寬了境內機構和個人運用自有外匯資金的渠道,有利于促進境內金融機構逐步熟悉國際金融市場,提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提升境內金融業整體競爭力。這是我國提高金融對外開放水平,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一個重要步驟。(相關報道見?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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