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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要求基金公司按月計提風險準備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10:14 金時網·金融時報
本報北京8月17日訊 記者李俠報道 中國證監會今天在網上公布了《關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風險準備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公司應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費收入的5%,直到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1%時才可以不再提取。該項通知旨在進一步增強基金管理公司風險防范能力,促進公司穩定經營和發展,增強基金份額持有人信心,保護持有人利益。 風險準備金用于賠償因基金管理公司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用途。風險準備金不足以賠償上述損失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使用其他自有財產進行賠償。 通知規定,基金公司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使用后余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1%的,則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1%。基金管理公司解散、清算和終止時,風險準備金余額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的資產處置。 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從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基金托管銀行中選定一家(以下簡稱“專戶托管行”)開立風險準備金專戶,用于風險準備金的存放與支付,并在開立后2個工作日內報告證監會。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對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劃轉、使用、支付等方面的程序進行規定,經董事會批準后,報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風險準備金專戶及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劃轉等程序告知相關基金托管銀行。相關基金托管銀行應當于每月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費用的同時,將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劃入各公司的風險準備金專戶。專戶托管行不應對風險準備金收取托管費用。 通知規定,風險準備金由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可以投資于國債等高流動性低風險的資產。風險準備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損益,應納入風險準備金管理。風險準備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專戶托管行應當立即報告證監會。由此影響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或者風險準備金減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足。 基金管理公司發生需要支付風險準備金的情形時,應當告知相關基金托管銀行并由其進行復核,由專戶托管行辦理,并在使用風險準備金后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證監會,在監察稽核報告中予以說明。 通知要求專戶托管行應當對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進行監督,確保風險準備金存放安全,使用符合程序。 通知強調,對沒有按照規定提取或使用風險準備金的基金管理公司,證監會可以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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