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洋 編輯/靖立坤
于2012年12月17日開始實施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對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進行了改進和調整。新政策下,直接投資外匯業務發生較大變化,相關操作被大幅簡化。現將政策調整后企業在辦理相關業務中遇到的部分問題進行答疑,供參考。
問:A公司是1996年3月19日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其外方為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資投資性公司——B公司。A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4998萬美元,全部到位;2012年6月12日增資3330萬美元,其中670萬美元已經到位;2012年11月19日再次增資9990萬美元,尚未到位。B公司擬將剩余的增資款匯入,該如何辦理?
答:根據匯發[2012]59號文件第三部分“簡化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A公司將被外匯局視為境內中資機構,A公司需至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境內機構接收境內再投資外匯信息登記”,額度為尚未到位的注冊資本12650萬美元;然后,至銀行開立“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完成上述手續后,B公司即可將剩余的增資款匯入。
問:A公司是注冊于2006年5月5日的中外合資企業,其外方為注冊于香港的B公司,中方為C公司。2012年12月1日,B公司和C公司簽訂協議,B公司以1000萬美元現匯價格收購C公司的股權,相關變更手續正在辦理過程中。政策調整前,這項外匯業務大致有六個環節。政策調整后,這項外匯業務操作有什么變化嗎?
答:根據匯發[2012]59號文件第五部分“簡化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外資外匯登記手續”的相關規定,這項業務得到大幅簡化。
以A公司為例,政策調整前的六個環節大致為A公司至外匯局辦理外匯變更登記、C公司至外匯局申請開立資產變現專用賬戶開戶核準、C公司至銀行申請開立資產變現專用賬戶、B公司匯入資金后C公司至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資金入賬核準、C公司至銀行辦理入賬、B公司至外匯局申請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
政策調整后,相關操作簡化為A公司至外匯局辦理外匯變更登記、C公司至銀行開立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兩個環節。B公司從境外匯入股權轉讓對價款后,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信息為其辦理入賬,相關業務系統自動完成B公司收購A公司的股權出資確認登記。
問:A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其股東之一為境內B集團公司。B公司出于集團運營監控管理的需要,要求A公司以及境內其他子公司的相關審計業務均由某全球知名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政策調整前,A公司的相關驗資詢證手續均是通過郵寄相關材料辦理的。政策調整后,這項業務與原來的區別在哪里?
答:根據匯發[2012]59號文件第四部分“簡化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手續”的相關規定,這項業務簡化的程度相當大。
政策調整前,A公司的驗資詢證至少需要會計師事務所提交工作聯系函、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驗資詢證申請表等紙質材料,所以才會出現郵遞材料的情況。
政策調整后,A公司的驗資詢證無需提交任何紙質材料,會計師事務所可直接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實現異地提交電子申請材料。外匯局確認后,會計師事務所即可以電子回函作為驗資詢證的依據。
問:注冊于某地級市的A公司為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成立初期,公司的市場調研、施工圖設計、施工招標等大量工作是在省會城市進行的。為方便外匯資本金使用,A公司可以至省會城市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嗎?
答:根據匯發[2012]59號文件第一部分“取消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開立及入賬核準”的相關規定,A公司不僅可以至省會城市,而且可以至任何城市異地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且無需外匯局核準,直接至銀行辦理即可。外匯資本金賬戶不再設定資本金流入限額,限額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主體設定。外匯資本金賬戶可以開立多個,開戶數量不再受限制。
問:A公司是境外投資企業,其母公司是注冊于某地級市的B公司。為使A公司拓展某項業務,B公司擬申請向A公司境外放款,應如何操作?
答:根據匯發[2012]59號文件所附“境內機構境外放款額度登記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A公司的境外放款額度登記由注冊地外匯局辦理。而在政策調整前,此項業務需由注冊地外匯局的分局辦理,外匯局上下級之間行文需要更多時間;政策調整后,大大縮短了辦理這項業務的時限,有助于境內公司及時支持其境外子公司業務的拓展。
作者單位:外匯局遼寧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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