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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央行頒布外匯和泰銖存款新規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 18:39 世華財訊
泰國央行12日表示,頒布了本地或海外企業在泰國的外匯持有量的管理新規定,同時對有關非本國居民的泰銖持有量規定作出了解釋。這項政策旨在減輕泰銖面臨的投機壓力。 綜合外電1月12日報道,泰國央行(Bank of Thailand)12日表示,頒布了本地或海外企業在泰國的外匯持有量的管理新規定,同時對有關非本國居民的泰銖持有量規定作出了解釋。 新規定對泰國政府12月頒布的有關某些類型流入資本需扣繳30%保證金的政策作了補充,這項政策旨在減輕泰銖面臨的投機壓力。 泰國央行在聲明中稱,任何個人或企業將外匯帶入泰國、存于本地銀行必須出示外匯債務需在六個月內結算的憑證。 任何個人或企業持有的外匯存款余額總額不得超過5,000萬美元。 注冊地在泰國的公司必須告知并獲得央行的批準后,才能借入海外資金,并將這些資金存入海外銀行,不得匯入泰國。否則這些企業在貸款到期時將無法把泰銖兌換成外匯償債。 (潘海涌 編輯)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世華財訊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若資料與原文有異,概以原文為準。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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