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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修改銀行業法規 中資銀行可無境外發起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9:43 匯贏投資

  銀監會修改銀行業法規中資銀行可無境外發起人

  根據銀監會新近對一項法規的修改,中資商業銀行發起人股東中不再必須包括合格的境外戰略投資者,而只需應當包括合格的戰略投資者。

  據記者了解,此項規定為郵儲銀行引資與農行改制鋪平了道路,郵儲銀行未有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的計劃,農行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可行性也不被各方看好。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項修改后三天,監管當局批準江蘇銀行開業,而此時還未有境外戰略投資者入股該行。

  2006年12月28日,

銀監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境外戰略投資者”,修改為:“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戰略投資者”。

  實施辦法中也明確表示,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前款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在辦法修改前,上海銀行、北京銀行、南京商行、寧波商行等資產狀況上乘的城商行已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但對于多數需要重組的城商行來說,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尚屬于“望梅止渴”。

  此次修改并未涉及境內與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份銀行發起人的條件,比如境外金融機構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0億美元,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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