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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外匯需要更多增值途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1:52 東方早報

   據新華社北京1月7日電 為配合和落實2月1日將實施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5日制定發布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其中明確境內個人年度購匯總額由以前的2萬美元大幅提高到5萬美元。近年來,從提高公民出境合法兌換外匯限額和攜帶人民幣限額,到開放居民個人依法向境外轉移資產,再到提高企業外匯留成比例,我們已經看到“藏匯于民”的政策趨向正在逐步走向現實。

  熟悉外匯管理的分析人士7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外匯新政策拓寬了居民用匯空間,但要實現“藏匯于民”政策目標仍然任重道遠。

  信號:變“強制”為“意愿”

  雖然我國外匯儲備規模龐大,但是我國外匯資產的結構卻嚴重失衡。目前,我國外匯資產的主要持有者是國家,企業及居民的持有并不突出。央行統計數據顯示,2005年底我國金融機構外匯各項存款余額1616億美元,同比增長5.58%———這一增速大大低于同期國家外匯儲備34%的增速;外匯存款在與外匯儲備的比例上,也僅僅達到1:5的水平。

  資深財經人士認為,變“藏匯于國”為“藏匯于民”,此舉改革我國強制結售匯制的政策指向信息非常明顯。

  “藏匯于國”,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1994年開始的強制結售匯制。強制結售匯制是我國在市場化改革進程中歷史階段的產物,它是與1994年至2005年匯率改革間的匯率機制相適應的。然而,強制結售匯制暴露出了越來越多的弊病。例如,強制結售匯制將大量的外匯資產集中于政府,而中央銀行通過發放基礎貨幣的方式購買的外匯儲備資產,又在

人民幣升值中不斷地縮水,于里于外都不是合理的選擇。而且如此大的資金幾乎靠一致的投資策略來運作,風險也變得越來越大。

  在“藏匯于民”政策的引導下,強制結匯管理體制正在被扭轉。有例為證:2006年上半年銀行結匯增幅近年來首次低于售匯增幅。中央銀行的外匯儲備正逐漸分流到銀行金融機構中,成為金融機構的外匯負債。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儲備開始增加,這也緩解了央行外匯儲備過度增長的壓力。

  效果:短期坎坷長期利好

  央行統計顯示,僅2005年底,金融機構外匯存款余額為1615.70億美元,其中,企業外匯存款與居民外匯儲蓄存款大體各占一半。而當年我國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卻高達28.72萬億元,其中,城鄉居民本幣儲蓄存款已達14.11萬億元。由此可見,我國居民金融資產的外幣化程度相當低。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藏匯于民”具有廣闊的市場空間。

  分析人士認為,“藏匯于民”首先是要“民”把匯看“富”。今天的外匯在老百姓心目中并不一定有人民幣值錢,“民”在近期未必愿意藏匯。

  一個不容忽視的現實是,除出國旅游、教育等消費層面的因素外,人們選擇持有外匯的目的是為了追求更高的回報。匯改至今,對于一個持有美元的國內投資者來說,在利差上獲得的回報,已經不足以彌補其在人民幣升值上的損失。央行上海總部此前的一份報告也顯示,一些上海企業時下紛紛采用“負債外幣化,資產本幣化”來規避匯率風險。

  近年來的外匯政策調整,雖然在加力引導強制結售匯向意愿結售匯轉變,但在人民幣升值的預期下,居民普遍存在“持有人民幣而不愿意持有外幣”的心理。樂觀人士認為,“藏匯于民”短期實施雖有坎坷,但人民幣只會升值不會貶值的共識可能只在當下時興,以后則尚未可知,“藏匯于民”仍是一個長期的利好。

  建議:讓民間外匯多途徑增值

   根據2006年初最早在公開場合提出政策構想的央行副行長吳曉靈的解釋,“藏匯于民”這一政策的實質是希望通過市場化方式來化解和消化央行手上過多的或是結構不夠合理的外匯儲備。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得推出更多的外匯交易品種和工具,以保證持有外匯的居民或企業有增值之途徑。從這個意義上看,“藏匯于民”,就必須增加外幣資產的吸引力。

  時下對于多數國人來說,居高不下的居民儲蓄存款,低利率國債屢屢遭遇搶購,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居民財富“投資無門”的苦惱。居民手中的外幣,盡管投資渠道比人民幣略寬,但也局限于外匯

理財、外匯寶等少數品種。而目前外匯
理財產品
花樣不斷翻新,表面上看,正與“藏匯于民”頗為符合。然而,在這些“亂花迷人眼”的產品中,噱頭多,實惠少,也是不爭的事實。“藏匯于民”因此可能打折扣。

  由于受政策所限,目前人民幣對美元日均波幅設有一定范圍,市場人士認為,如此狹窄的政策帶,也讓銀行難以設計出既能為客戶靈活避險,同時為自身豐厚牟利的衍生金融品。值得一提的是,把外匯從央行投資變成企業、個人投資,從某種程度上說是一個風險轉移的過程。接受這些外匯的“民”有多少海外投資的經驗?有沒有風險監管的機制?這些都是值得重視的問題。畢竟海外市場風高浪急,投資失誤也不是靠政策就可以挽回的。而國內的外匯避險工具少之又少,這除需要央行在政策上大力推動外,還需要一些相關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完善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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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則》要點

  1.境內個人年度購匯總額由以前的2萬美元大幅提高到5萬美元。為防止出現重復購匯和分拆結匯等規避管理的行為,保證年度總額管理的有效性,外匯局建立了銀行與外匯局聯網的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銀行必須通過該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并對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此外,個人結售匯可以不受地域和銀行限制,相關業務辦理更加便利。

  2.個人對外貿易者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視同機構賬戶進行管理,用于辦理直接或委托進出口項下的外匯收付及結匯。與個人外匯儲蓄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相比,外匯結算賬戶購匯和結匯均不受年度總額限制,無論金額大小都可憑真實貿易單據辦理。此外,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辦理資金劃轉時,限于其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同性質賬戶進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劃轉時需進行審核,而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后,個體工商戶可與其委托的代理企業之間辦理資金劃轉,不受賬戶開立人限制。

  3.對于超過年度總額的個人捐贈、贍家款、遺產繼承等外匯流入比較集中的單方面轉移項目的外匯收支,提出了明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要求,個人接受境外捐贈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并提供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后方可結匯;贍家款則需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相關憑證后方可結匯;對于遺產繼承收入,需提供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等相關證明后予以結匯。

  4.《細則》進一步強化了對外幣現鈔交易的管理,主要包括: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需憑有關單據在銀行辦理;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超過等值1萬美元,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局事前報備;手持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當日累計超出1萬美元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有關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由于我國禁止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因此,合法的外幣現鈔來源和用途主要應該是符合規定的跨境外匯匯出入、符合規定的境內外幣劃轉和提取,以及符合規定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從國際經驗看,加強對現金交易的管理是目前各國監管部門普遍實行的一個原則,也應是我國外匯監管的重點領域。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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