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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個人現鈔和現匯賬戶合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 02:4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禹剛

  央行昨日發布規定,對個人外匯管理作出重大調整,根據新規定,個人外匯賬戶將不再有現鈔和現匯之分,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直接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局今后統一對現匯和現鈔在存取、匯出入等方面的監管標準。

  央行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個人外匯收支活動按交易主體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按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進行管理。對個人經常項下外匯收支貫徹可兌換原則,對資本項下外匯收支進行必要的管理。

  《辦法》還有三項重要調整,分別是:一是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審核后辦理,資本項下需經必要的核準。

  其次,對個人貿易外匯收支給予充分便利。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可開立外匯結算賬戶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其中,進行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后,可按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部分貿易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三個調整則是明確個人可進行的資本項目交易,規范了相關外匯收支活動。

  分析人士指出,近年來隨著我國涉外經濟的迅猛發展,個人外匯收支規模不斷擴大。長期以來,我國對個人的外匯業務管理主要側重于經常項下非經營性的外匯收支活動,F在個人不但有非經營性交易還有經營性交易,不但有經常項目交易還有資本項目交易。

  央行的新規定是為充分便利個人貿易外匯收支活動并明確個人資本項目交易,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也是為高額外匯儲備開閘放水。

  該《辦法》將于明年2月1日實施。

  個人用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央行新聞發言人表示,目前我國已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但資本項目仍實施必要的管制,對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仍然進行真實性審核。今年5月起,對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大大簡化了個人購匯憑證和手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據統計,今年5-11月份,個人購匯金額和筆數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210%和255%。這次對個人結匯由單筆限額管理改為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統一了個人結匯與購匯管理的政策,將大大簡化相關手續、便利個人結匯、提高監管效率。根據新政策,在年度總額內的,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就可辦理,與以前逐筆審核的辦理方式相比手續將非常簡便。

  此外,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外匯資金需要個人提供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經銀行審核后結匯;資本項下應當經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

  個人貿易外匯資金收付設立專門賬戶

  新《辦法》明確,個人辦理對外貿易進行外匯資金收付時,應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后,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貨物進出口時的外匯資金收付按機構辦理;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個人可憑有關單證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游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的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有關規定,個人真實貿易項下的外匯不論結匯還是購匯,都沒有總額限制,按實際需要辦理。

  境內個人可通過QDII進行境外投資

  根據新《辦法》,境內個人在履行必要的核準、登記手續后,可進行符合國家規定的境外投資;境內個人可通過銀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進行境外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的買賣。境外個人可按規定在境內進行直接投資;境外個人在遵守實需自用的原則下可購買境內商品房;境外個人按照我國有關規定,可購買B股,或者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參與國內人民幣股票買賣。此外,個人境內合法財產可按規定對外轉移或對外捐贈。

  央行發言人還強調,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大額外匯存款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個人資本項下的結售匯也適用個人年度總額管理的規定:總額以內的,可持有效身份證明直接在銀行辦理;總額以上的,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外匯局核準。他表示,今后隨著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對個人資本項目外匯交易也將逐步有序地放寬。

  新《辦法》對現行個人外匯管理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廢止了原來有關個人外匯的16個管理規定。這將進一步提高個人外匯管理的透明度和操作的便利,更加方便銀行和個人辦理外匯業務。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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