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勾兌白酒假冒“五糧液”涉案金額千萬余元 被告人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8個月
新華網福州12月22日電(記者 鄭良)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法院21日下午發布消息說,該院19日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陳建良有期徒刑6年8個月。陳建良以次充好生產假冒“五糧液”酒,銷售至酒店、酒樓等消費場所,涉案的非法經營數額達千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5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陳建良購買“尖莊”“金六福”“長三角”等白酒,在租住的福州市倉山區城門鎮一廠內,指使同案犯欒某(已另案處理)指揮20多個工人按照不同的調配方式進行灌裝、貼標,以次充好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五糧液”酒,后由被告人陳建良銷售至酒店、酒樓等消費場所。
開始時,這些假冒“五糧液”銷量較差,至2007年9月后銷量大增,每月平均銷量1000件(每件6瓶)左右。2007年10月至12月期間,陳建良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共計4624件。
2007年12月10日,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查獲上述窩點,查扣未銷售的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產品。經“五糧液”注冊商標所有人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所扣押的“五糧液”白酒屬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產品。
2011年8月18日,陳建良被公安人員抓獲。經福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已銷售的假冒“五糧液”白酒金額為985萬元,所扣押的假冒“五糧液”白酒價值59.6萬元。
鼓樓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建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千萬余元人民幣,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8個月,并處罰金53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于2005年12月30日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倉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兩年。被告人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予以數罪并罰,最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
被告人陳建良當庭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