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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價格標簽商家虛假打折 記者維權費盡周折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1日 20:06 人民網

  人民網2月21日電 記者 朱虹 報道:年前,各大商場仿佛比賽一樣掀起打折的狂潮。記者的朋友在石家莊一家商場看中了一件羽絨服。該羽絨服標價為408元,商場六折促銷,加上售貨小姐不停的在一旁游說機會難得,文女士就花了245元將之買了下來。回到家里,文女士發現羽絨服的價格標簽比一般的標簽要厚些,她把上層的價格簽一撕,發現下面還有一層價格簽,赫然寫著價格為328元。這樣算來就根本不是什么打六折了。

  2月21日,記者的朋友和記者一起找商家“討說法”。到了商場發現出售該羽絨服的品牌已經不見了。記者找到了一位自稱姓李的主任。該主任承認這種情況是侵害了顧客的權益,但因為出售羽絨服的品牌已經搬出了商場,查清這一事件的原因需要時間。并表示根據商場的規定,可以返還羽絨服價款,或賠償差價的三倍。記者當時提出,商場以先提價再打折的方式促銷已經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應該給予雙倍賠償,商場的規定如與法律相抵觸,就是無效的。該主任聽到這句話似乎感到意外,停頓了一下,表示這必須要請示經理。就扔下記者轉身離去。大約十分鐘以后,該主任返回,聲稱經理說了,可以先返還價款,等商場和生產廠家協調,調查清楚事情原因以后,再賠償另一半價款。記者仍然堅持應該依法辦事,并提出要和經理談。該主任沒有辦法,帶我們到了一間掛著“部門經理”牌子的辦公室。里面坐著一個微胖的中年男子,態度極為冷淡而蠻橫。經記者再三追問,該男子始終拒絕透露自己的職務,而且談話時幾乎沒有抬頭看我們。他先是說這件事是廠家供貨時造成的,我們可以和廠家聯系或者等他們和廠家聯系以后再給我們賠償。記者當即指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追償。聽完記者說這些話,該經理顯得半信半疑,說“你知道這些規定,具體條文你能背下來嗎”。見記者不置可否,該經理顯得很不耐煩,說僅憑購物小票和價格標簽不行,讓記者的朋友立刻出示購物發票,否則不能賠償。記者反駁到,購物小票足夠成為合同成立的證明,價格標簽足夠成為欺詐成立的證明,無需再出示發票。該經理想了想,擺出一個無所謂的架勢,說那就按你們說的辦吧,你們先回去,改天過來拿錢。記者不同意,堅決要求當場解決。又僵持了一會,該經理終于授意剛才那位主任把雙倍的價款賠付我們。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被推諉搪塞,記者感覺到,即使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往往也要經歷一個曲折的過程。消費者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據理力爭,不被商家所謂的規定蒙蔽,必要時可以求助消費者協會或執法機關。誠信社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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