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野家對冒犯五星紅旗一事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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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8日 10:48 華夏時報 | |||||||||
昨天,王先生給本報打來電話說:“前幾天我在西單吉野家吃東西,消費滿30元就贈送一個吉野家的宣傳臺歷。該宣傳臺歷,把我們的國旗五星紅旗的五星圖案印在了卡通雞的胸脯上。” 本報記者曹喜為核實報道記者見到了王先生所說的臺歷。該臺歷在1月份的一頁的左上角印有一個卡通雞,底色為黃色的雞身上印有一大四小五顆紅星,其擺放位置酷似我們的國
我國《國旗法》第三條、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國旗及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隨后記者采訪了“北京市岳成律師事物所”,相關律師表示:“吉野家作為一個企業,如果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使用國旗的圖案,即便是免費贈送的臺歷,這種行為也是違反《國旗法》的。” 此前,已經有媒體報道過此事,但是“吉野家”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復。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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