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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阪本空調生產商狀告消保委敗訴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0日 11:36 上海青年報

  本報訊 (記者 郭穎)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被一家由其曝光的企業—————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稱消保委發布的“消費警示”損害了公司名譽。這是上海市消保委(原上海市消費者協會)自1986年成立以來首次成為“被告”。昨天,該案在黃浦法院開庭并當庭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今年7月30日,市消保委發出今年第8號消費警示———《商品傍“名牌”選購要當
心》。該警示指出,部分經營者在介紹商品時采用混淆商標名稱、品牌的辦法,含糊其辭,誤導消費者,試圖用“傍名牌”的手法來銷售其產品,比如用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大金阪本”牌空調混淆日本著名品牌“大金”空調的現象。

  對此,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訴狀》中表示,市消保委的該消費警示經新聞媒體刊播后,在全國范圍內造成了極壞的影響,不少“大金阪本”的消費者打電話來要求退貨,銷售代理商要求終止銷售合同,極大地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給原告的生產與經營造成極大的損失。為此,向法院提出:請求判令被告撤銷該《消費警示》;在相關媒體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

  法庭上,雙方代理人唇槍舌劍。原告稱自己并未傍名牌:其生產的“大金阪本”是經注冊的合法商標,質量也是過關的;名牌需要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定,“大金”不屬名牌產品。消保委則請出4位被誤導購買“大金阪本”的消費者出庭作證,證明“大金阪本”在銷售過程中確實傍了日本“大金”這一名牌。并指出,第8號消費警示中,消保委批評的結論性對象是經銷商,而非生產商,更未指“大金阪本”商標非法,不存在詆毀、誹謗,因此,沒有侵犯原告名譽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向消費者提供社會監督,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批評,是消保委行使自己職能的合法行為,不具有對原告名譽侵犯的事實,故對于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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