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出游維權指南 下列途徑助你維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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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8日 09:49 河南報業網-河南日報 | |||||||||
劉曉紅 陳克釗 “十一”黃金周將至,長假期間準備出行的游客們,有不少已經選擇好了旅游路線。未雨綢繆,當你“十一”出游遇到煩心事時,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的規定,哪些煩心事能投訴?通過哪些途徑維權呢?
(一)哪些煩心事能投訴 (1)旅游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 (2)未經游客同意,強行或變相增加、減少旅游景點或旅游時間的; (3)旅游經營者沒有提供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的; (4)旅游經營者欺詐、誤導旅游者消費,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5)旅游經營者故意或因過失造成旅游者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的; (6)旅游經營者故意或因過失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的; (7)旅游經營者使用沒有旅游經營許可證的交通工具的; (8)旅游經營單位職工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 (9)虛假宣傳、低價陷阱等其他損害旅游者利益的。 這些都是游客投訴的依據,消費者可就您所遇到的具體情況到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投訴的時效為90天,投訴的時候,最好準備一份文字材料,帶好相關證據,要提供投訴方及被投訴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單位、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要寫清損害事實發生的過程,提供損害證據(復印件即可),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二)下列途徑助你維權 消費者在旅途中一旦出現旅游質量、服務等問題,首先要和旅行社認真進行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打電話找旅游企業。如果雙方解決不了,問題又比較嚴重,可以打電話、發信件,或直接到當地或報名地所在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各級假日辦等部門進行投(申)訴;或根據與旅行社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關進行仲裁;消費者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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