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短暫”冬歇的合同之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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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30日 16:26 《中國經濟周刊》 | |||||||||
★《中國經濟周刊》見習記者梅立崗/北京報道 今年的北京,天氣冷得突然而無常。由于那條多年的 “老寒腿”,家住朝陽區磨房北里的孫大爺一入冬就沒有再出過家門,就等著11月15日的到來,因為這天是北京市正式集中供暖的第一天。然而,15日早上,孫大爺體會到的不是盼望已久的“暖”,而是心里的“寒”——暖氣片還是冰冷的。
與屋里的寒不同,小區內則是一派“熱火朝天”的景象。早上不到7點,就有業主因沒看到有供暖跡象而走出家門,在小區內號召其他的業主一同加入“討伐”小區鍋爐房負責人和單位管理所的行列。 8點過去了,暖氣還未到,眾業主“群情激昂”,不一會兒,小區內聚集了六七百人。“沒有收上供暖費,我拿什么給你們供暖?你們沒交錢,我又憑什么給你們供暖?”小區鍋爐房負責人的理由簡單而充分。“誰說我沒交錢?你一貼出通知來,我就交了”,“往年也沒交,不也沒停嗎?”無論已經交費的還是沒有交費的業主,都理直氣壯:“像往年一樣供暖就沒事,否則就沒完”。 9點多,京城幾家媒體聞風而來,這時鍋爐房負責人不再把理由集中在交費問題上,而是說4月份新安裝的引風機的葉輪設計出錯,沒法正常燒煤供暖。 下午3點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下稱市政管委)和朝陽區市政管理委員會出面協調。 下午4點,鍋爐房負責人稱已經安裝好一個新的引風機,暖氣終于進入到住戶的家中。一場糾紛暫告停止。 277如何升到523? 今年初冬時節,市政管委將保障居民采暖看作頭等大事,在15日下午,北京市各居民小區都基本實現了正常供暖,但不和諧的音符總是存在。 當記者再次走進孫大爺的家里時,孫大爺摸著暖氣片說:“總算沒讓老百姓寒心”。而鍋爐房負責人卻不無心寒地說:“不只是今年的供暖費沒有收上來,往年的錢也一直拖欠著!你們不給我錢,但是供暖的煤錢、電錢,我還要一分都不少地給人家呀!”當記者問及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時,這位負責人說:“市里不是說了嘛,先保證供暖再追繳欠費。讓他們自覺地交費估計是不可能了,打官司看來是惟一的辦法。”存在這種想法的供暖單位不在少數,據稱,今年離供暖還有一個半月的10月初,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供暖費糾紛案件已達523件,而去年一年也只有277件。 “我們今年的供暖費只收上來10%,12名收費員成天奔波忙于收費。”北京市東城區供暖中心的郭先生一臉的無奈,相比于北京市熱力集團,他們也只能算是“小巫”,據熱力集團副總經理李大維介紹,目前北京市用戶累計已經欠費達4億元之多。既然已經響應了政府“先供暖”的號召,如果再次響應“后繳費”的建議,可想而知,今后的幾個月內,供暖合同糾紛將成為法院受理的重點。 合同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約束合同雙方按照合同的要求行事,訴諸法院只是迫不得已的選擇,然而現在對簿公堂似乎已經成為實現合同的惟一途徑了。網上有評論一針見血地說道:“如果年年都要通過法律來解決本該明晰的權利義務,那就說明這個權利與義務在法律規定上還存在一定的缺陷。”通過對用暖居民的采訪和對合同法專家的咨詢,《中國經濟周刊》發現沿用幾十年的《供用熱力合同》的確存在著許多不合時宜的欠完備地方,操作性的不足也就自然地帶來了眾多糾紛的產生。 合同老矣,尚能飯否? “計劃經濟下制定的合同的確無法適應市場經濟下的問題。”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的張云福教授對記者說,“我們國家的《供用熱力合同》從解放后制定實行到現在,從合同內容到合同形式,幾十年都幾乎沒有變化,已經老化了,根本沒有考慮到現在的新情況。” 根據張云福的介紹,記者了解到過去的供暖可以說都是帶有福利性質的,用暖人跟單位發生關系,費用都是單位來承擔。由于過去單位也是國家的,反正是國家掏錢,所以沒人來追著收費;另一方面,由于是國家掏錢,供暖達不達標準,居民也不好意思去計較。所以那時制定的合同文本只是個形式而已,其內容過于簡單,在許多關鍵地方規定得不夠,甚至帶有明顯的“霸王性”。比如在雙方責任問題上,《供用熱力合同》的文本一般都是要求單位和個人要承擔責任,而供暖方則無需承擔責任,供暖方似乎可以不受合同的約束。矛盾比較突出的就是:室內溫度不達標的時候怎么辦?合同當中沒有體現;供暖雙方確定了矛盾后應該怎么辦?合同當中也沒有體現;應該怎么確認這個矛盾?合同當中還是沒有體現。居民對供暖合同產生抵觸情緒的原因各種各樣,但不外于以下兩個原因。 沒有暖氣的地方為何還要收暖氣費?北京市居民對于《供用熱力合同》中規定的按照建筑面積收取供暖費存在著很大的疑問,因為在公攤面積中,例如樓道、電梯等地方并沒有暖氣,卻照樣收取不少的費用。合同一個很大的原則就是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沒有履行一定的義務就不應當享有相應的權利。 “規定按照建筑面積來收取供暖費是格式合同‘霸王性’的一種體現。在現在連基本的供暖費用都收不上來的情況下,對供暖面積還規定得這樣傾向于供暖單位的利益,顯然不是明智之舉。”張云福說。 意思在合同中如何“自治”?合同的簽訂應當尊重雙方的意思,意思自治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則之一。但《供用熱力合同》的公共性和行政強制性使得簽與不簽合同不再是個人能主宰的事。張先生就是一個例子。 “你說我就一人住這間房子,還時不時地出差不在北京。起初我不想簽用暖的這個合同,但是物業不同意,說都得簽。”張先生很不情愿交每年兩千多元的供暖費,“我讓他們給我去掉暖氣片,他們又說去掉了就再也不能安了,讓我考慮清楚”。 在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該完全的對等。但現在,公共利益無法有效行使,居民的意思自治也沒有完全實現,造成了“雙輸”的局面。 滯納金形同虛設? 現在的《供用熱力合同》一般規定滯納金是按日收取供暖費的1%,這個數字不算高,因為按照《合同法》規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或者過低的,由法院和仲裁機關來解決。所以規定得過高反而不容易操作,也不會被法院完全支持,但這形成了一個現象:“交的與不交的一樣;早交的與晚交的一樣,咳,等到打官司的時候也不會讓老百姓多交的”,在采訪磨房北里的居民時,記者體會到的是“民不畏合同,奈何以合同懼之”的態勢。 一般的合同中都規定了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然而《供用熱力合同》這一格式條款的“霸王性”就表現在,它沒有將自己在供熱溫度不達標時應承擔何種責任寫入其中。 責任應如何承擔呢?張云福提供了一個思路:一是可以扣減供暖費,并要求限期達到供熱標準。并且為了使這一責任更加明確,更具操作性,應該將違約責任的承擔標準量化,即你比供熱標準低了幾度,應相應地扣減多少供暖費,這都應當明確。二是為了使參照的數據更加真實準確,雙方在幾天內應當共同檢測幾次也應當作具體規定。為了避免供熱單位主動逃避責任,還應當細化地規定幾天內應檢測幾次,供熱單位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去檢測的,說明你對百姓的生活沒有足夠的重視,算不達標一次。 合同條款不是萬能的,但是操作性強了,就更能督促約束合同雙方履行好合同條款。雖然可以通過增加補充條款來使合同更加符合具體實際,但是居民畢竟不是法律專家,不可能把可能發生的情況和相應的責任考慮周全,所以應盡量使合同條款完備,法學專家、相關部門和相關單位重新擬定一個充分考慮到現實情況的供用熱合同文本更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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