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穿衣服皮包意外丟失 律師認為商場應埋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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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9日 13:52 法制晚報 | ||||||||
試穿衣服 皮包委托導購看管 意外丟失 消費者稱損失7400元 商場拒賠 律師認為,專賣柜臺丟包 商場“埋單” 消費者有物品需保存時,應提前聲明,由對方確認。否則,一旦丟失只能酌情賠償\ 事件回放
去年12月30日,趙女士在金源新燕莎購物中心試穿衣服時丟失了皮包,包內有價值7400元左右的財物。事情發生后,對于誰應該對此做出賠償,賠償多少,趙女士與購物中心之間發生了分歧,并打算將此事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據趙女士介紹,她在購物中心某專賣柜臺試穿衣服時,導購小姐答應幫她照看放在展示臺上的皮包。結果由于人多,皮包丟失。趙女士認為,購物中心應對此負責,予以賠償。 該購物中心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購物中心與某專賣柜臺之間有協議約定,這類事件由專賣柜臺承擔責任。某專賣柜臺經研究,決定賠償趙女士2000元。但趙女士認為,賠償數額不合理,而且購物中心的責任難免。 律師說法 在商場購物丟了包,到底誰來賠?大地律師事務所倪長利律師介紹,商場對丟包的消費者直接負有賠償的責任,不應把責任完全拋給發生丟包事件的專賣店(商戶)。因為消費者自進入商場購物,與商場之間就形成了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商場與其租賃商戶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只適用于商場和商戶之間,不能對抗第三人。 另外,消費者到商店、超市等地購物,當有現金等貴重物品需要保存時,應提前聲明,讓對方進行核實確認,與其簽訂相關的“確認書”。否則,無證據證明包內有哪些財物,一旦發生丟失只能酌情賠償,一般只賠償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間接可得利益不予賠償。 文/記者 曹曉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