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貸款合同被亮紅燈 浙14家機構自剎霸氣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3日 14:59 中國新聞網 | |||||||||
新華網杭州12月23日電(朱立毅、呂律)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日宣布,當地11家銀行機構的44份消費貸款合同已經通過工商部門的審查,此前這類合同中經常出現的一些“霸”氣十足的條款得到了修正。 這是11家銀行機構對浙江省工商局發出的《格式條款修改通知》所做的回應。至此,包括此前另外三家銀行機構的8份消費貸款合同在內,浙江已有14家銀行的52份消費貸款合同
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長吳干冰表示,對通過格式條款備案的合同文本,工商局除核發全省統一備案編號外,還允許這些銀行機構將工商紅盾標志印制在合同文本上。如果各銀行機構要對通過備案審查的合同進行修改,還須重新報省工商局備案。12月27日,消費者可以登陸浙江省工商局網站(www.zjaic.gov.cn),查詢到已通過備案的各類合同文本的全部內容。 據介紹,通過審查的合同有以下幾個特點:以往合同中規定消費者必須在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現在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和保險險種進行投保;以前的合同往往規定消費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現在,消費者可依法將抵押物出租,或將余額再抵押。 與此同時,通過審查的合同還明確規定,消費者和銀行可以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確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和管轄權;經審查的合同還刪除了以往合同規定的消費者應負的不平等違約責任和處理條款,對銀行要求消費者自愿放棄一切抗辯權等條款也予以刪除,同時,現在的合同文本還增加了銀行違約應承擔的相關責任。 從今年年初起,浙江省工商局組織專家對13家銀行在浙江分支機構的79份消費貸款合同文本進行審查,發現這些合同往往要求消費者承擔各種費用、義務和風險,而銀行一方的違約責任卻很少涉及。7月,工商部門歸納了這些貸款合同中八個方面的問題,向相關銀行提出,要求其限期改正。 10月,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廣東發展銀行杭州分行和浙商銀行的8份消費貸款合同率先通過工商部門的審查。8月18日新成立的浙商銀行還作出承諾,消費貸款合同中的抵押登記費和公證費將由銀行承擔50%,而在此前,這些費用往往都是由消費者全額負擔的。 據介紹,此次通過審查的44份消費貸款合同分別屬于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省分行、中國工商銀行浙江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中國光大銀行杭州分行、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興業銀行杭州分行、中信實業銀行杭州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杭州分行和深圳發展銀行杭州分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