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發布消費警示 商家沒有最終解釋權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6日 10:08 法制日報 | |||||||||
本報北京12月15日訊(記者姚芃)中消協今天轉發張家界市消委會的消費警示,指出商家沒有“最終解釋權”,當消費者與商家為“最終解釋權”發生糾紛時,“最終解釋權”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解釋。 每逢節假日,許多商家便推出名目繁多、花樣百出的優惠、打折活動,而在商家的廣告、海報末尾一般都附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的提示。目前,有關對商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因此,當商家的解釋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并與消費者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時便具有法律效力;當商家的解釋故意隱瞞了事實,給消費者造成重大誤解時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消費者與商家為“最終解釋權”發生糾紛時,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