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還貸需向銀行繳違約金 霸王條款指責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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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6日 10:58 新聞晨報 | ||||||||||
晨報實習記者 李強 “借款人一年內若提前還貸,需向銀行繳納違約金”,這樣一項早就在銀行業普遍履行的貸款合同條款,最近卻招致越來越多客戶的指責,認為它是銀行強加于客戶的“霸王條款”。
“一項老條款會被重新揪出來討論,與當前的加息預期等因素有關。”銀行界人士反映,近期要求提前還貸的客戶明顯增多。 來滬創業的李偉(化名),于今年2月份從滬上某股份制商業銀行貸款30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10年。今年9月,李偉的生意談成了,同時考慮可能加息的因素,便向銀行提出一次性還清所有貸款的請求。 可是,銀行工作人員告之,由于貸款期未滿一年,按照規定銀行將加收李偉3個月的貸款利息,約計4萬多元。李偉覺得很詫異,他隨后詳細查閱了合同,發現針對提前還貸,僅有一條說法較為模糊的條款,即“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歸還借款本金,應提前通知貸款人,并征得同意;借款人提前還貸時,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收借款利息”。 銀行工作人員表示,加收3個月貸款利息的規定系銀行內部條文。然而,事前對此條文一無所知的李偉認為,條文是銀行強加于他的“霸王條款”。 記者從滬上多家銀行了解到,類似“提前還貸需繳違約金”的規定,在各行的貸款合同中都有明文標注,包括加收若干月貸款利息、按本金一定比例提取違約金等。 一位銀行信貸部門資深人士指出,提前還貸將對銀行的資金調控造成很大影響,包括打亂資金周轉秩序及信貸計劃等。業內人士透露,“尤其在當前吸儲壓力大、業內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各銀行都希望阻止提前還貸的發生”。 上海銀監局有關人士指出,貸款合同中有關提前還貸的條款,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是站得住腳的。并認為,各銀行也有權利在貸款合同中寫明“提前還貸需繳違約金”。但同時該人士指出,相關的懲罰性后果應在貸款中寫明,而李偉的遭遇值得研究,雙方可重新訂立一個補充性合同。 中消協曾公開點評銀行業6大霸王條款。有關提前還貸的條款是否也屬“霸王條款”呢?昨天,上海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趙皎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這是典型的不平等條款。 據趙秘書長反映,近期,上海消協方面收到的關于提前還貸方面的消費者投訴比較多。趙秘書長認為,“提前還貸需繳違約金”的條款,不符合消費者與經營者公平交易的準則,屬不平等條款。她透露,上海消協目前正著手收集各方面的有損消費者利益的不平等條款,銀行貸款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就在其列,下一步,消協計劃有所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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