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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明園獸首的拍賣一波三折。3月2日,競拍者蔡銘超現身北京,并表示不會付款。從此前的訴訟,到今天的“認購而不付款”,這次國人的行動也向世人證明了中國人民不屈不撓追索國寶的決心。而流失到海外的國寶也不止這兩件,追索之路不亞于“蜀道之難”。面對千萬件尚未回家的國寶,以后該如何追索,以這次對拍賣的訴訟為例把一些問題梳理一下,是極為重要的。
一、關于圓明園流失國寶的屬性
對于國寶屬性的定位,決定追索的手段。
在這兩件國寶身上體現的首先是政治屬性,其次才是文物屬性。特別是由于法國相關機構“惡搞”,使其屬性更加政治化。
其一,誰都知道獸首是英法聯軍火燒圓明園時趁機搶走的。戰爭是最高級別的政治手段,這些文物自被搶走之日起,就貼上了永遠揭不掉的政治標簽。國寶被搶是基于政治原因的搶劫,既不是被盜竊或者走私出境,更不是民事(法律)上的占有。
其二,目前的所有者稱不予歸還,是因為中國的人權問題,特別是西藏問題。且不說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人權問題、西藏問題都是中國內政。如果他把這兩件獸首僅看成文物,這與人權、與一國內政何干?顯然,這兩件國寶已被一些人給政治化了。無非是借文物之名,行干涉他國內政之實,把文物變成了政治砝碼。
二、這兩件文物的持有者是惡意占有
在法律上,占有他人(國家)財產,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不知該財產來源違法,而以合法手段取得。惡意占有是指明知該財產來源違法,而依然取得。
英法聯軍火燒圓明園,將園內稀世珍寶洗劫一空,乃震驚世界的歷史事件。大文豪雨果因對英法聯軍火燒圓明園的暴行深感憤慨,于1861年回復給侵華法軍統帥巴特勒上校的“關于兩個強盜的信”(一個強盜叫做法蘭西,另一個則叫做英吉利),是法國人的傳世佳作,這些早已讓世人熟知這段歷史。
因此,現在的文物拍賣者,競拍者,都是明知這是戰爭搶掠之物,依然占有和買賣,顯然是惡意占有和交易。
我們也了解到,這兩件國寶已被法國相關部門為持有者頒發了“合法”的持有證,拍賣后,新買主也會得到一張“合法”的持有證。
然而,對惡意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不予保護,這是包括法國在內的各國法律的通理。但是法國相關部門堅持在流失文物問題上對內、對外雙重標準。而這一雙重標準也為我國追討流失到法國的文物造成了極大的法律障礙。
三、目前的國際公約約束不了法國
國際法不是一部專門的法律,它表現為國際交往的共同準則。國際公約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只對締約國有約束力。
一個現實問題是,當年的列強國家,現在在他們的博物館里存放展出的大部分文物都是利用侵略戰爭從他國搶來的,按理均應歸還原屬國,但是一旦歸還,他們的博物館就會空了一大半。這就是造成他們不向文物原屬國歸還的原因。因此,在這方面,包括法國在內的一些強國,均不講國際準則,也不加入有關返還文物的國際公約。不僅如此,2002年,英國大英博物館、法國巴黎盧浮宮博物館等18家歐美博物館站在他們自己立場上,還聯合發表《關于環球博物館的重要性和價值的聲明》,集體公開抵制返還流失文物。并且在其國內立法中將非法流入其國家的文物占有和買賣行為規定為合法,予以保護。這也是我們僅憑法律手段追討國寶不能立即奏效的原因。
雖然這次法國的法院是因為原告不適格而駁回了有關方面的起訴,其實如果我們換了適格的原告去起訴,他們還有其他理由判決我們敗訴,因為在這方面他們的法律是根本不講理的。
由此我們看到,在法國的國家博物館里展放的,在收藏者手中欣賞的,不是其本國的文明歷史,而是其國家發動侵略戰爭燒殺掠奪的罪證,可惜,他們不以此為恥,反以為榮。
戰爭搶劫所得,在法律上就是贓物,不論幾經轉手銷贓,依然是贓物。為搶來的文物拍賣是代人銷贓,這是盡人皆知的道理。據查,佳士得拍賣行于1766年成立于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的拍賣行,其拍賣業績極佳,按理應以重道德、守信譽為上。按行規,拍賣行有義務審查拍品來源的合法性,其業務人員也應熟知與所拍賣文物有關的歷史。然而,從前面的分析不難看出,該拍賣行就是依托保護非法文物的國家,以為人銷贓謀取暴利。
正是由于拍賣行推波助瀾,這些文物被買來賣去,并使價格暴漲,給文物回歸增加了重重障礙。因此,抑制、減少拍賣行的拍賣,才有利于這些文物回歸原屬國。
四、國際公約對我國仍然有用
國際法上關于向原屬國歸還非法流出文物的國際公約有多個,雖然法國等一些西方國出于拒絕歸還的狹隘利益拒不加入,但我國加入,這是很有用的。
這次對佳士得拍賣行的訴訟中,有評論認為,按照有關公約關于50年期限的規定,我國已不可能收回圓明園文物,或者說收回文物在國際法上已無法律依據。實則不然。
我國最新加入的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于1995年在羅馬議定的《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1995年羅馬公約),現只有24個國家加入,但基本上都是文物流出國,而文物非法流入國都不肯參加。
文物非法流出國外分三種情況,一是被盜,二是非法出口,三是因戰爭被搶掠。
1995年羅馬公約,只對前兩種情況作了規定,并分別做了3年和50年追索時效的規定。
而對因戰爭被搶掠文物,該公約沒有提及。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強調:任何因戰爭原因而被搶奪或丟失的文物都應歸還,沒有任何時間限制。
我國在加入該公約時對“歷史上被非法掠奪文物的追索權”做了聲明保留。雖然主要西方國家并不受這種單方面聲明的約束,但這一聲明在國際法上是合法有效的。這樣就有效地保證了我國的追索權沒有法律上時效的限制,不會過期。以后一旦條件成熟,我國隨時有權收回文物,而無需急于高價買回。如果我國不加入這個公約,不做聲明保留,那我們的權利就存在“過期”的風險,日后沒有保證。
五、不提倡參加國外競拍,不要急于求成
前些年,有愛國人士以數百萬巨資買一個獸首捐給國家,其愛國之心可表,在當時也不為錯,但以后不要再買了。
其一,這些文物是被非法搶掠走的,我們出錢買回,等于承認他們發動侵略戰爭的搶劫行為是合法的。
其二,助長文物價格暴漲,讓不法奸商謀取暴利,大發不義之財。一些賣家及拍賣行利用國人的愛國之心和收回文物的急切心情,哄抬賣價,前幾年以數百萬買一件已是天價,現在一件獸首賣價過億,無異于經濟敲詐,我們不該落入這個圈套。
其三,我國數千年的文明史,流入海外的文物中,比獸首價值更高的大有物在。獸首僅是代表現近代史的圓明園中的幾件,依其文物屬性,以羅哲文、謝辰生等文物專家的估價,數十萬一件已價值不菲,居然被炒成天價,那就讓這個價格自己從天上掉下來。
其四,根據前面的分析,這兩件(不限于這兩件)文物的政治屬性遠大于文物本身,現在的價格就是政治訛詐,因此國外利用拍賣促使價格暴漲,實際是以政治手段發我們的國難財,應當引起注意。
六、競拍棄買,不宜多用
本次拍賣,在佳士得拍賣行一意孤行之下,愛國商人蔡銘超先生出手競拍,然后棄買,使其流拍,表現出了我國企業家熾熱的愛國之心,也讓國人出了一口惡氣。但此種“急則治標”之法不宜多用。今后再有此事,讓他們“拍”去吧,讓他們把中國文物的“經濟泡沫”吹得越大越好,我們先看熱鬧,再關注流向就是了。
七、我們無需急于收回,但不放棄任何努力和機會
由于目前的國際公約對西方某些大國無約束力,而若按一般民事訴訟,要到“被告所在地”,適用“法院地法”,各國又有自己的“法律壁壘”,我們也難以取勝。也鑒于國外一些人利用他們國家在這方面的“法律優勢”和我們急于收回文物的愛國之心、民族之情,進行政治訛詐和經濟敲詐,我們不妨反其道,冷處理,才能讓他們的陰謀落空。
有評論說,這次中國律師團赴法訴訟,材料質量不佳,準備不足,這可能是實際情況,但也有現實原因,畢竟這是第一次。但重要的是,在法國的法庭上第一次有了中國人的聲音,當庭、當面向拍賣行及相關部門表達了中國人收回文物的決心和勇氣,此已足矣。
我國外交部和國家文物局的聲明也已表達了我們國家的嚴正立場和全國人民的意志,同時也是對中國律師團的支持。
國家文物局審慎決定不作原告也是明智的。因為這是和強盜打官司,再適格的原告,再好的材料,再充分的準備,都會敗訴。而國家文物局出面即遭敗訴,先例一開,以后的事將更難辦。
而劉洋等律師們的高調訴訟,通過媒體把我們的聲音放大,把我們在國外的文物搞成燙手山芋,使人不敢去買,也是一個很好的訴訟技巧。
總的說來,這次訴訟,使我們追索被搶文物的行動又站到一個新的更高的起點上。
八、今后的路怎么走
明確了上述問題之后,我們可以看出追索被搶文物,不是僅憑法律手段就能立即解決的,解開三尺冰凍,非一日之暖,還要有持久戰的準備,需要多種手段并用。包括政治、外交、行政、道德輿論譴責、協商溝通,以及經濟補償方式收回等等,同時也不放棄利用任何手段和機會。還應當發揮我國在聯合國的作用,聯合埃及、希臘等文物流失大國,通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或相關國際性法律機構,倡導并制定新的文物回歸法案或者公約。(張萬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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