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5月14日消息,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今日發布公告規范債券關聯交易,規定,同一金融機構法人的所有債券賬戶之間不得進行債券交易。
關于進一步規范管理關聯交易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匯交公告〔2013〕35號
為進一步規范市場交易行為,防范風險,請各市場成員嚴格遵守《關于商業銀行授權分行進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137號)、《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年金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07〕5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保險機構以產品名義開立債券托管帳戶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08〕122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8〕第22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5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1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0〕217號)等相關規定,同一金融機構法人的所有債券賬戶之間不得進行債券交易。具體范圍如下:
1、商業銀行法人內部機構之間不得進行債券回購與現券交易。
2、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及其他資產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同一企業年金基金的不同投資組合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
3、保險產品的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各賬戶之間或同一保險機構名下的各賬戶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
4、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各信托專用債券賬戶之間,以及信托公司自營債券賬戶與信托專用債券賬戶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
5、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債券賬戶相互之間不得進行債券交易。
6、同一證券公司管理的各債券賬戶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
7、境外機構不得與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機構)等關聯企業進行債券交易。
8、其他人民銀行規定的不得相互進行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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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交易中心)于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為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債券市場、外匯市場等提供交易、信息、基準、培訓等服務,承擔市場交易的日常監測工作,為央行貨幣政策操作和傳導提供服務,開展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其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