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何欣,申俊華
主要內容:
巴塞爾協議Ⅲ是針對08年以來金融危機所暴露的風險實施——從監管框架的演進來看,巴塞爾I 構建了總體協議的監管框架,初步將信用風險納入監管體系;而巴塞爾II 則構建了三大監管支柱的概念;巴塞爾Ⅲ相比巴塞爾II 更加強調提高資本質量、實施逆周期資本監管、以及加強流動性管理,旨在降低金融體系的順周期特性,提高金融體系的彈性和應對風險能力。
巴塞爾協議Ⅲ加大銀行融資壓力,對經濟也有負面沖擊——根據測算,巴塞爾協議Ⅲ會在實施期內增加各個國家商業銀行的融資壓力。同時,若實施期過短,也有可能對該國經濟形成負面沖擊。所以,國際上,新的資本協議計劃從2013年開始進入過渡期,2015年達到核心一級資本開始達標并開始披露信息,2019年全面達標。
中國新的資本監管對經濟的負面沖擊不大,利好利率和高評級信用債——中國的資本監管是以巴II 和巴Ⅲ同時推進的方式進行,新的資本監管規則從2012年開始實施,到2016年全面達標。在新的資本監管實施期間,將加大商業銀行的融資壓力,并有可能推動商業銀行的經濟資本理念的推廣,包括追求更多的低風險權重資產(包括利率產品和高評級信用債),甚至是大量開展表外業務。不過,我們預計商業銀行順利融資的概率較高,所以不大可能會對經濟增長產生結構性的抑制作用。
監管標準中提出的關于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值得關注——在新監管標準中,值得重點關注的是“杠桿率”這項新的標準,它的作用之一將銀行的表內外業務納入統一監管范疇,有助于規避商業銀行表外資產的過度擴張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但監管部門應當通過什么渠道來實施更全面的表外業務監督,如何激勵銀行自覺和更全面披露自身的表外業務,杠桿率這項指標是否起到作用,都值得探討和思考。我們將在后續的研究中持續跟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