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程志云 8月16日,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下稱《通知》)。
根據《通知》,包括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下稱“境外央行”)、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下稱“港澳人民幣清算行”)以及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下稱“境外參加銀行”)將有望以試點形式進入國內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投資。
根據《通知》規定,這些海外央行或者金融機構必須要向人民銀行遞交書面申請,提交包括機構說明、人民幣來源、投資計劃書等相關信息。
而這些機構的人民幣資金來源于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央行貨幣合作、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業務獲得的人民幣資金。
在經過人民銀行批準后,這些境外機構可在獲準的額度內在銀行間債市從事債券投資。與此同時,這些境外機構需要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納入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專門用于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每家境外機構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
此外,按照規定,這些境外機構還不得與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機構)等關聯企業進行債券交易。
業內人士指出,央行此次出臺的試點主要是為了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拓寬人民幣回流渠道。
“銀行間債市擴容無疑將會受益于該試點,同時,這也為人民幣找到更多的投資渠道,為人民幣國際化鋪平了道路。”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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