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券款對付結算業務,統一券款對付結算業務處理流程,防范結算風險,提高結算效率,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8〕第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券款對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以下簡稱DVP)是指債券交易達成后,在雙方指定的結算日,債券和資金同步進行交收并互為條件的一種結算方式。
第三條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結算機構,通過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以下簡稱簿記系統)和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的連接,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的債券業務提供DVP結算服務。
在DVP結算中,簿記系統負責結算指令的接收、確認與清分及債券過戶,資金賬戶管理系統負責發送和接收支付系統的清算指令,處理資金交收。
第四條 中央結算公司是支付系統的特許參與者,在支付系統開立特許清算賬戶。根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中央結算公司可以依據與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的約定,通過特許清算賬戶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支付系統發起借、貸記有關清算賬戶的即時轉賬業務。
第五條 結算成員已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以下稱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通過其自身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辦理DVP資金結算;結算成員未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以下稱非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可委托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商業銀行作為清算代理行代理DVP資金結算,也可委托中央結算公司代理DVP資金結算。
第六條 中央結算公司通過自身在支付系統的特許清算賬戶代理DVP資金結算,并在該賬戶下為委托資金結算的非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開立債券結算資金專戶。
第七條 中央結算公司按以下原則代理DVP資金結算:
(一)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按結算成員的債券賬戶分戶設置,一戶一賬;
(二)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日終不滯留結算資金,實行“零余額”管理;
(三)中央結算公司不對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墊資;
(四)中央結算公司不得將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動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中央結算公司向結算成員提供其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及資金的查詢服務。
第八條 結算成員通過其自身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辦理DVP資金結算,或委托中央結算公司代理DVP資金結算的,應與中央結算公司簽署《債券交易券款對付結算協議》;結算成員委托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商業銀行作為清算代理行代理DVP資金結算的,應同清算代理行與中央結算公司簽署《債券交易券款對付結算三方協議》。
第二章 債券結算資金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第九條 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是指結算成員在中央結算公司特許清算賬戶下開立的,用于辦理DVP資金清算和收付的專用賬戶。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歸結算成員所有和支配,結算成員委托中央結算公司通過資金賬戶管理系統管理和維護其債券結算資金專戶。
第十條 申請開立債券結算資金專戶的結算成員,應在簿記系統開立債券賬戶,與中央結算公司簽署《債券結算資金賬戶使用協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開戶申請書;
(二)法人代表授權書;
(三)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開戶資料印鑒卡。
第十一條 中央結算公司對結算成員提交的開戶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在2個工作日內辦妥開戶手續,并出具《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開戶通知書》。
第十二條 結算成員在債券結算資金專戶的資金,實際存放于中央結算公司在支付系統的特許清算賬戶上,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的管理;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若產生孳息,歸專戶持有人所有。
第十三條 結算成員注銷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應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銷戶申請書》。中央結算公司收到銷戶申請書后,按照《債券結算資金賬戶使用協議》的約定進行審核;對符合銷戶條件的,當日辦理賬戶注銷,并于完成銷戶后3個工作日內向結算成員出具《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銷戶通知書》。
第三章 DVP結算資金匯路管理
第十四條 結算成員以DVP方式辦理債券結算,應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供DVP結算資金清算資料印鑒卡,指定準確有效的DVP結算資金匯路,并指定負責DVP資金清算業務的有效聯系人。
第十五條 DVP結算資金匯路包括支付系統清算賬戶和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兩類。
第十六條 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使用其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作為DVP結算資金匯路;非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使用其自身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或清算代理行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作為DVP結算資金匯路。
為保證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日終不滯留結算資金,使用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作為DVP結算資金匯路的結算成員,應同時指定專門的銀行賬戶作為結算資金日終退回的資金匯路。
第十七條 結算成員新增、變更DVP結算及相關資金匯路,或新增、變更上述匯路的有效聯系人或聯系電話時,應重新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DVP結算資金清算資料印鑒卡。
第十八條 支付系統不支持借記、貸記為同一個清算行的即時轉賬業務,委托清算代理行代理DVP資金結算業務的結算成員不能與其清算代理行之間進行DVP結算;委托同一個清算代理行代理DVP資金結算業務的結算成員之間也不能進行DVP結算。
第四章 資金劃撥
第十九條 結算成員可以通過債券結算資金專戶辦理與DVP結算相關的資金劃撥業務,資金劃撥包括資金匯入、資金匯出、匯入資金退匯、匯出資金退回申請共四類。
第二十條 資金匯入是指結算成員辦理DVP資金結算時,委托其開戶銀行通過支付系統將DVP結算資金匯至其債券結算資金專戶。
(一)結算成員應委托其開戶銀行使用大額匯兌支付報文(CMT100)匯入符合大額業務金額起點(下同)的結算資金;
(二)中央結算公司收到支付系統的大額匯兌支付報文(CMT100)后,貸記結算成員債券結算資金專戶。
第二十一條 資金匯出是指結算成員按照開戶時指定的資金匯出匯路,將其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匯至其開戶銀行資金賬戶。
(一)中央結算公司將結算成員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該筆需匯出的資金圈存,同時向支付系統發起大額匯兌支付報文(CMT100);
(二)中央結算公司收到支付系統對該筆大額匯兌支付報文(CMT100)的清算結果報文(CMT253)后,解除結算成員的資金圈存,同時借記結算成員的債券結算資金專戶。
第二十二條 匯入資金退匯是指結算成員通過資金賬戶管理系統將其所匯入的資金退回原匯出行。
(一)中央結算公司將結算成員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需要退匯的該筆資金圈存,同時向支付系統發起大額退匯支付報文(CMT108);
(二)對于原匯出行發起退回申請報文(CMT313)的,資金賬戶管理系統同時發起退回應答報文(CMT314);
(三)中央結算公司收到支付系統該筆退匯支付報文的清算結果報文(CMT253)后,借記結算成員債券結算資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 匯出資金退回申請是指結算成員通過資金賬戶管理系統向原收款行申請將匯出資金退回至其債券結算資金專戶。
(一)中央結算公司根據結算成員的匯出資金退回申請通過支付系統向原收款行發出大額申請退回報文(CMT313);
(二)中央結算公司收到原收款行的大額退匯支付報文(CMT108)后,貸記結算成員債券結算資金專戶。
第五章 DVP結算業務處理流程
第二十四條 結算成員辦理DVP結算業務,應滿足以下前提條件:
(一)結算雙方債券賬戶狀態正常;
(二)結算雙方均已與中央結算公司簽署《券款對付結算協議》或《券款對付結算三方協議》;
(三)結算雙方均選擇DVP結算方式;
(四)結算雙方均有指定的DVP結算資金匯路。
第二十五條 根據DVP結算雙方各自確定的DVP結算資金匯路不同,DVP結算業務分為下列四種情況:
(一)結算雙方的DVP結算資金匯路均為債券結算資金專戶的;
(二)結算雙方的DVP結算資金匯路均為支付系統清算賬戶(含清算代理行)的;
(三)收款方的DVP結算資金匯路為支付系統清算賬戶(含清算代理行),付款方的DVP結算資金匯路為債券結算資金專戶的;
(四)收款方的DVP結算資金匯路為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付款方的DVP結算資金匯路為支付系統清算賬戶(含清算代理行)的。
第二十六條 結算雙方DVP結算資金匯路均為債券結算資金專戶的DVP結算業務流程:
(一)在雙方指定的債券結算日,結算雙方通過簿記系統客戶端完成DVP結算指令確認(到期DVP結算合同不需確認,下同);
(二)中央結算公司對收款方(即付券方,下同)債券進行“待付”處理,同時檢查付款方(即收券方,下同)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余額是否足夠,如資金足額,借記付款方債券結算資金專戶、貸記收款方債券結算資金專戶;
(三)中央結算公司代理完成資金清算后辦理債券過戶;
(四)付款方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余額不足時,DVP結算請求排隊等待;如至日終余額仍不足支付則清算失敗,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相應的債券結算失敗處理,將債券由“待付”轉為“可用”狀態。
第二十七條 結算雙方DVP結算資金匯路均為支付系統清算賬戶(含清算代理行)的DVP結算業務流程:
(一)在雙方指定的債券結算日,結算雙方通過簿記系統客戶端完成DVP結算指令確認;
(二)中央結算公司對收款方債券進行“待付”處理,同時向支付系統發送借記付款方或付款方清算代理行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貸記收款方或收款方清算代理行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的即時轉賬支付報文(CMT231);
(三)中央結算公司收到支付系統反饋的資金清算成功信息后辦理債券過戶;
(四)付款方或付款方清算代理行在支付系統清算賬戶余額至支付系統日終仍不足支付,或付款方或付款方清算代理行在支付系統清算賬戶無效時,支付系統向中央結算公司及付款方或付款方清算代理行反饋資金清算失敗信息,中央結算公司據此進行相應的債券結算失敗處理,將債券由“待付”轉為“可用”狀態。
第二十八條 收款方DVP結算資金匯路為支付系統清算賬戶(含清算代理行)、付款方DVP結算資金匯路為債券結算資金專戶的DVP結算業務流程:
(一)在雙方指定的債券結算日,結算雙方通過簿記系統客戶端完成DVP結算指令確認;
(二)中央結算公司對收款方債券進行“待付”處理,同時檢查付款方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余額是否足夠,如足夠,中央結算公司于資金賬戶管理系統將付款方該筆結算資金圈存,同時向支付系統發送借記中央結算公司特許清算賬戶、貸記收款方或收款方清算代理行在支付系統清算賬戶的即時轉賬支付報文(CMT231);
(三)中央結算公司收到支付系統反饋的資金清算成功信息后,解除付款方的資金圈存,同時借記付款方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并辦理債券過戶;
(四)付款方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余額不足時,DVP結算請求排隊等待,如至日終余額仍不足支付則清算失敗,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相應的債券結算失敗處理,將債券由“待付”轉為“可用”狀態。
第二十九條 收款方DVP結算資金匯路為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付款方DVP結算資金匯路為支付系統清算賬戶(含清算代理行)的DVP結算業務流程:
(一)在雙方指定的債券結算日,結算雙方通過簿記系統客戶端完成DVP結算指令確認;
(二)中央結算公司對收款方債券進行“待付”處理,同時向支付系統發送借記付款方或付款方清算代理行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貸記中央結算公司在支付系統特許清算賬戶的即時轉賬支付報文(CMT231);
(三)中央結算公司收到支付系統反饋的資金清算成功信息后辦理債券過戶,同時貸記收款方債券結算資金專戶;
(四)付款方或付款方清算代理行在支付系統清算賬戶余額至日終仍不足支付,或付款方或付款方清算代理行在支付系統清算賬戶無效時,支付系統向中央結算公司以及付款方或付款方清算代理行反饋資金清算失敗信息,中央結算公司據此進行相應的債券結算失敗處理,將債券由“待付”轉為“可用”狀態。
第六章 結算資金退回
第三十條 結算成員的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實行結算資金日終“零余額”管理。每個營業日日終前,中央結算公司統一將結算成員的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余額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自動退回至結算成員預先指定的日終退回資金匯路。
第三十一條 使用債券結算資金專戶辦理DVP資金結算的結算成員,不能在結算資金退回以后發起DVP結算業務。
第七章 異常及應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由于結算成員匯入DVP結算資金的收款人不明導致匯入資金無法計入其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時,中央結算公司將該筆資金暫時登記在待處理款項賬戶下。
第三十三條 結算成員向其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匯入結算資金后,應及時查收資金到賬情況,如未及時到賬,應及時與中央結算公司聯系并查明原因。經查明確已記入待處理款項賬戶的,結算成員應重新書面委托中央結算公司將待處理款項轉入其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或申請退回。
第三十四條 中央結算公司為結算成員提供DVP結算應急服務。結算成員應按照中央結算公司債券交易結算應急業務處理有關規定辦理應急業務。
第三十五條 應急業務的處理情況及結算單據,成員可向中央結算公司查詢打印,或在系統恢復正常后通過客戶端查詢打印。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結算成員在辦理債券交易結算時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相關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央結算公司的相關交易結算規則。結算成員應履行相關協議所約定的各項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央結算公司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的DVP結算進行日常監測,并于每月初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月DVP結算情況的書面報告。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八條 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對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和日常監控,并于每旬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上旬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如發現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日終滯留結算資金的,中央結算公司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相關系統無法正常運行,使DVP結算業務延誤、中斷或失敗的,有關當事人均有及時排除障礙和采取補救措施的義務,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 結算成員辦理DVP結算業務,以及委托中央結算公司為其發起上述應急業務時,均應向中央結算公司支付相關費用。收費標準、收費時間、繳費方式及欠費處理按照《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業務收費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原債券交易結算規則中與DVP結算有關但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