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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進入核準發行時代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02:30 第一財經日報
隨著發改委上周五公布有關通知,企業債終于進入核準發行時代。根據規定,自受理申請日起3個月內決定是否核準。“企業不會再因審批而錯過好的發債時機”,有券商承銷人士如此評價。 根據發改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經國務院同意,對企業債發行核準程序進行改革,將先核定規模、后核準發行兩個環節,簡化為直接核準發行一個環節。 企業債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公開發行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和其他企業發行的企業債。上市公司發行的公司債按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要求,發改委自受理申請日起3個月內(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根據反饋意見補充和修改申報材料的時間除外)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說明理由。債券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在財務條件方面,《通知》對發債企業進行了一系列限定。如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1年的利息。 在完善企業債市場化約束機制,《通知》提出企業可發行無擔保信用債券、資產抵押債券和第三方擔保債券。上述券商人士表示,對多數企業而言,信用發行方式難以被投資人接受,因此資產抵押作為發債擔保可能成為今后大多數企業債融資的選擇。 《通知》對企業發債募集資金用途進行了限制: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于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于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另外,債券籌集資金必須按核準用途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以及期貨等高風險投資。 發改委財金司司長徐林曾公開表示,去年債券市場有4個特點:規模進一步擴大,預計發行企業債1700億元,同比增長67%;制度逐漸完善,企業債發行核準程序將簡化;創新有所增加,推出抵押債券和中小企業集合債;挑戰更加嚴峻,市場發行環節約束增強,需進一步創新發行模式,改善企業債市場環境,推進債券發行市場化。 王春霞 歡迎訂閱《第一財經日報》! 訂閱電話: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廣州) 各地郵局訂閱電話:11185 郵發代號:3-21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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