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準變核準 企業債發行制度更加市場化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5日 16:39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何鵬 此前受行政審批束縛的企業債發行,向市場化方向邁出了堅實地步伐。 發改委2004年《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簡稱“原《通知》”)第一條規定,企業債券發行要報經國家發改委批準,而新《通知》改為報國家發改委核準。此間專家表示,所謂的“核準制”,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只要企業符合相關發債條件,不違反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即可以申請發行企業債。 這種“市場化”的取向更體現在具體的核準程序上。根據以往的規定,企業債的審批程序需要經過兩個環節,主管部門首先要核定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然后再批準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由于審批環節的比較繁復,所以導致發行過程耗時過長,也使一些企業白白錯失了最佳的發債時機。 而新《通知》為配合“核準制”的實行,對企業債發行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改革,變兩個環節的核準為直接核準一個環節,從而極大地提高企業融資的時效性。 其次,新《通知》取消了對企業債發行額度的審批,可由發債主體根據自身需求和市場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而此前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原《通知》等相關規定,企業對于企業債發行規模沒有自主權,企業債券發行總規模由國務院確定,企業發行債券不得突破批準的發行規模。 專家表示,在發債額度受限的情況下,企業傾向于一次性發行規模大、期限較長的債券。從國際市場來看,長債的期限大致為3至5年,而我國的企業債則長達10年、20年,這給債券評估帶來了很大的麻煩。此次取消了對企業債發行額度的審批,將促進企業債縮短發行期限,優化企業債市場的產品結構。 此外,針對目前企業債募集的資金多投向于固定資產項目的問題,從新《通知》關于企業發債條件的表述可以看出,新規定放寬了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投向的范圍,可滿足企業充實流動資金、兼并重組、調整財務結構等多方面的融資需求。 眾所周知,新建固定資產項目屬于增量范圍,而投資過熱是當前經濟存在過熱風險的表現之一。與此同時,我國經濟在存量部分還存在諸多結構性問題,因此業內人士表示,放寬企業債募集資金的投向范圍,特別是允許其用于并購重組,將有助于行業進行存量調整,優化結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調整的大方向。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新浪財經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