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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企業債改革不能過于市場化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2:39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 徐以升 發自北京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目前正在緊張修訂之中。在上周六舉行的“第二屆中國證券市場年會”上,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司長徐林表示,過于理想化的企業債市場化模式,并不符合我國目前市場發育程度和相關制度建設的現狀。 徐林在此次演講中開誠布公,首次細述了市場對企業債發行管理的批評。他稱,有關方面對企業債發行管理工作提出了諸多批評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發展速度太慢,市場規模過小,不適應發展的需求;二是行政色彩濃厚、審批過于嚴格,市場化程度不高;三是審批程序不夠規范,透明度不高;四是審批程序過于復雜,周期過長;五是過于注重風險控制,阻礙了發債規模的擴大;六是發債企業結構單一,過于偏重大型國有企業;七是認為發改委負責企業債發行管理,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集中統一監管。 《條例》已經厘定要向市場化方向修訂,徐林也在演講中表示,要促進企業債品種、發行方式的多樣化,更多地滿足不同類型企業債發行主體的要求。 “但我們必須看到,那種過于理想化的市場化模式,并不符合我國目前市場發育程度和相關制度建設的現狀,完全按市場經濟的制度構架來安排我國的企業債發行管理制度,會帶來太大的風險!毙炝址Q。 徐林解釋稱,目前包括發債企業、機構投資者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說實話都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市場主體,背后的作用力和行為動機都十分復雜,國內的相關制度也不健全。比如說,我國還沒有《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機制還不完善,如果發債企業破產就可能出現債券兌付和資產清償方面的困難和法律障礙,這迫使我們不得不謹慎對待企業發債的擔保問題。 “隨著各項相關制度的不斷完善,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企業債發行管理才能進一步放開和簡化,不可能做到一蹴而就。過去和現在金融領域發生的一些重大風險事件,最終埋單的都是各級政府,這樣的局面應該盡可能避免!毙炝终f。 據記者了解,市場之前預測《條例》向市場化方向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內容:發行由審批改為核準或備案制;利率改為招標制;不再強制擔保;擴大發債主體;擴大銀行保險等機構投資者投資主體等。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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