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的私人銀行業務在中國走過5個年頭后,正遭遇一場質疑。近日被曝出的一系列違規代銷“理財產品”事件,暴露了銀行代銷產品背后隱秘的灰色利益鏈。是什么樣的利益誘惑,使銀行客戶經理鋌而走險?“自主權的下放,使得銀行分支機構領導以及客戶經理代銷甚至私銷所帶來的傭金利益是‘鋌而走險’的內在動力。”私人銀行資深人士告訴記者。12月14日,一份“銀監辦發(2012)335號”的內部特急《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業務風險排查的通知》下發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對本行代理銷售的第三方產品的業務流程進行全面風險排查。
私人銀行陷入“富礦不富”囧境
淪為“賣產品”組合的“代銷集成商”
據中國銀監會紀委書記杜金富披露,截至2012年9月末,銀行理財產品余額6.73萬億元,比2011年末4.59萬億元增長近47%。
通常,銀行理財產品是指銀行作為發行人并進行運作的產品,這類理財產品針對普通投資者,門檻較低,一般5萬起售。此外,銀行還代銷很多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以及私募股權基金機構運作的理財產品,后兩者以較高的收益,滿足了私人銀行部對高端客戶與公司客戶的需求。“現階段,中國的私人銀行尚停留在這種以賣產品、賣組合的集成商階段,距離全權委托資產管理的私人銀行模式還很遠。”私人銀行資深人士表示,這跟政策監管有直接關系。一直以來,銀行有獨立產權的投資大多投資收益率比較低的債券、貨幣市場等。在分業監管下,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不能直接持有企業股份以及股市等高風險市場,私人銀行受到的限制比較多。基于此,私人銀行不得不成為“賣產品”組合的集成商,這也正是私人銀行“富礦不富”的現實困境。
但這類銀行代銷理財產品與銀行自己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同,前者由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產品設計、投資管理以及收益分配,主要投資于股票、債券等二級市場。商業銀行僅承擔銷售職能以及部分產品的資金托管,不操作投資者的賬戶資金,也不承擔相關責任。
此番監管重拳出擊整治的重點正是針對銀行代銷的包括保險、基金、信托、私募、PE第三方產代銷產品,尚未涉及這高達6.73萬億的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受“私單”2%—6%高額傭金誘惑
某些理財經理鋌而走險售違規代銷產品給投資者
記者了解到,理財產品的業務板塊,分前、中、后臺三個職能。前臺,即客戶獲取;中臺,產品的設計、投資管理;而后臺的內控,分管代銷產品的準入審批工作。某國有大行人士告訴記者,如果銀行管理不善,后臺的風控制度形同虛設,類似的事件之前也發生過。據了解,中小銀行相對集中,大行由于體量過大,自主權往往在分支機構手中,從而為道德風險與操作風險留下了較大空間。
如此,一些項目在銀行通過正規渠道無法獲得批準的情況下,在分行行長“知曉”后,通過與一線的理財經理合作做“私單”等方式出售給投資者。但緣何高收入的銀行“金領主們”會鋌而走險觸碰違規的高壓紅線?上述國有大行人士告訴記者,該行北京分行銷售自有的理財產品、代銷基金提成僅為2‰和1‰上下;相對保險產品提成偏高,為1%左右。這基本是業內的普遍行情。某股份制銀行河北分行人士告訴記者,銀行理財產品因為風險小,一般給予的激勵在千分之幾;相比代銷的保險、信托抽成最高為4‰,而保險公司還經常給些“額外禮品”。
但這些與“私單”傭金沒法相比,且“私單”門檻多以百萬起售,收益高,銷售好且快。“經常會有信托公司看重銀行的融資渠道,前來找項目。”據某投資公司高經理透露,由于擔心產品本身的投資風險,銀行基本只考慮做熟人“買賣”好的項目。先找行長打好“招呼”,一般銀行理財客戶經理有2%-3%的提成。這類好的項目也就是銀行所謂的保本保利,能實現完全兌付。“也聽說過5%甚至6%返點的項目,但我們從來不碰,這類通常會是產品本身的問題,亦或就是非法集資項目了。”高經理表示。
銀行私人銀行資管牌照即將放行
理財產品非儲蓄,買者要“自負”,而銀行要“賣者有責”
日益膨脹的代銷業務,在違約發酵后,監管層緊急出手排查。
此次全面風險排查至少涵蓋了十大重點,其中包括是否建立對被代理機構的審慎盡職調查和全行統一的內部審批制度及流程、是否建立持續性跟蹤評價機制、是否對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被代理機構建立退出機制等排查點。
“自上而下的定期排查能起到警示作用。”上述私人銀行資深人士表示,這種現象恐怕短期內難以根治,需要銀行依靠制度和系統建立長效的反腐敗工作機制。
中信銀行和中央財經大學發布的《中國私人銀行客戶特征與未來發展趨勢研究報告》曾認為,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管理辦法不適用于目前私銀業務發展的需要,應盡快出臺私人銀行管理辦法,使私銀經營有章可循。據了解,銀監會起草的針對銀行專營機構的管理辦法已走完一定的流程之后,預計將于近期出臺。這表示私人銀行資管牌照即將放行,包括私人銀行、小企業信貸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營運中心、貴金屬業務部等六大類的專營機構在新規出臺后,需要申領金融許可證,持牌經營。按照規定,持牌私銀可以開展資產管理、財務管理、顧問咨詢、私人增值服務和跨境服務等五項業務。盡管未來私銀業務的獨立經營,會對不同客戶進行分層,但理財產品是投資而不是儲蓄,投資者要有“買者自負”的意識;而對銀行來說,應牢記“賣者有責”。據華夏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