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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6月29日晚間消息,新浪財經今日從銀監會獲悉,該會已公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征求意見,要求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要堅持風險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則,并需對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媒體來源:央視財經頻道《經濟信息聯播》迫于投資渠道有限,眼下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成為了“香餑餑”,據統計,今年一季度末,銀行理財產品存量余額達1.9萬億元,相當于銀行業總資產的2%。目前累計流量規模為6萬億元。
雖然近來銀行理財產品短期化且出現了惡性競爭和不規范的顯現,但銀監會今日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肯定了該業務的快速發展,稱其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豐富的投資工具,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有利于改善商業銀行較為單一的存貸款業務結構。
銀監會相關人士稱,銀行理財產品已經成為居民的重要投資工具,僅工農中建交等15家銀行2010年發行的理財產品,就為投資者創造了560億元的財產性收入。
銀監會指出,近幾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也暴露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甚至出現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使客戶合法權益和銀行聲譽受到損害。
對此,在今日發布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商業銀行應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審慎盡責開展理財產品銷售,客戶只能購買風險評級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辦法》強調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的過程中,要堅持風險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則。
尤其是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制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語句、產品類型、產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和結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等。
此外,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制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產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還表示,如果理財產品不能達到預期收益率,投資人有權要求更詳細的信息披露。
據悉,考慮到部分商業銀行需要根據《辦法》的規定進行系統改造和修改內部規章制度,《辦法》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丁蕊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