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來源:深圳晚報 發表時間:2009年06月16日
■本報記者 袁江斌
信用卡遭遇盜刷誰該擔責?同樣是盜刷,可能責任區分的結果卻并不一樣。昨天,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一起無密碼信用卡遭盜刷案,這起案件之前一審判令商家擔責七成,商家不服提出了上訴。而在此前,有一起相似盜刷案件(見本報5月26日報道《信用卡被盜刷狀告銀行商家》),因信用卡有密碼,一審判持卡人承擔七成責任。
因為信用卡被盜刷事件頻頻出現,由此導致的糾紛也日漸增多。該如何劃分這其中當事各方的責任,也因此備受關注。目前全國各地都有不少此類案件出現,而對于被盜刷后該找誰埋單,作為持卡人的普通老百姓大多是一頭霧水。
關注
兩起盜刷案件一審結果“對立”
昨天二審開庭的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被盜刷案件。去年7月18日,市民吳某的中信銀行信用卡被盜,吳某之后向銀行電話掛失。7月31日,吳某發現該卡被盜刷。據相關交易單據,吳某的被盜信用卡于去年7月20日在“梅林萬眾城購物廣場”的商戶分別刷卡3次,消費8397元。“梅林萬眾城購物廣場”是深圳市興萬和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下屬企業。
因為這筆盜刷款,吳某提起了訴訟,被告方為購物廣場方面、深圳市銀聯金融網絡有限公司和發卡行。吳某起訴認為,簽購單上面的簽名與他本人的筆跡差異明顯,商場對簽名審查極不負責任,侵犯了他的財產權,因此應對信用卡被盜刷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吳某同時還認為,深圳市銀聯金融網絡有限公司應對這筆盜刷款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而中信銀行作為發卡行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在訴訟請求中,吳某要求興萬和公司和萬眾城商場承擔80%的損失,銀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中信銀行承擔10%的損失。
一審法院在經審理后認為,商場作為受理信用卡的特約商戶,在信用卡使用過程中,負有核對交易單據上的持卡人簽名與信用卡背面預留的簽名是否相符的義務。從吳某以前的刷卡消費簽名,及其在本案中的多處簽名可看出,涉案信用卡在萬眾城購物廣場終端設備上刷卡消費的簽名與吳某的簽名明顯不一致,萬眾城商場工作人員對此未引起足夠重視。據此,法院認為萬眾城商場在涉案信用卡消費時,未盡注意義務,是吳某損失發生的最終和根本原因,且屬可避免而未避免,故萬眾城商場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吳某本人也應自行承擔一定風險責任。根據上述認定,一審法院判決萬眾城商場賠償涉案信用卡被盜刷損失的70%,即5877.9元。對于吳某對銀聯公司、發卡行的訴訟請求,法院則未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萬眾城購物廣場與興萬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昨天的二審開庭對案情進行了調查,由于商場方面拒絕調解,此案最終結果還有待法院裁定。
有意思的是,就在不久前,本報還曾報道過一宗相似案例(見本報5月26日報道《信用卡被盜刷狀告銀行商家》)。在那起案例中,被害人林先生遭遇綁架,信用卡密碼也被綁匪獲取,最終綁匪冒充林先生簽名刷卡消費。在該案中,盡管盜刷人的簽名和持卡人林先生的簽名并不一致,但一審法院認為林先生對其密碼被歹徒知曉至少存在主觀上過錯,鑒于密碼在刷卡消費過程中的重要地位,林先生應對其信用卡被盜刷負70%責任;提供刷卡的商家未認真核對持卡人簽名,僅需承擔30%責任。該起案件現在也仍在二審中。
兩起盜刷案件,一起一審判商家承擔70%責任,另一起一審則判持卡人承擔70%責任。
觀點
同是盜刷責任認定可能千差萬別
同樣是信用卡被盜刷,一審判決卻似乎“對立”,難道是兩起一審判決在“打架”?記者就此進行采訪調查時,也有人提出了如此疑問。
據了解,目前這類盜刷案件的焦點主要就在于是該認定商家承擔主要責任呢,還是該認定持卡人承擔主要責任。現實中,同是盜刷,責任認定卻可能完全相反。“這并不奇怪,由于盜刷的情形不一致,因此責任認定也可能千差萬別。”一位法律界人士認為,在不同情況下,商家和持卡人的責任會轉化。
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的金焰律師認為,信用卡盜刷后的責任認定非常復雜,這也是目前這方面存在諸多爭議的原因。一般而言,在信用卡沒有密碼的前提下,主要由商家比對簽名來查核持卡人身份,在簽名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商家無疑要對盜刷得逞承擔主要責任;但如果簽名相似甚至極度相近,該如何區分責任就復雜了,畢竟商場營業員也不是專業的鑒定師,但這種情況下,簽名越相似,商家承擔的責任就越小。依據簽名相似的差異,責任區分也應該存在差異。
“而如果信用卡存在密碼,則又是另一種情形。”金焰認為,盜刷人獲取密碼盜刷成功無疑會減輕商家的責任,因為密碼也是確認持卡人身份的手段之一,但這也并不能讓商家免責。比對簽名仍然是商家不可豁免的義務。在簽名完全不一致的前提下,商家還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當然,如果盜刷人獲取了密碼,簽名又很相似,商家應承擔的責任無疑就很小了。
盡管對責任區分進行了如上分析,金焰還是認為這一塊爭議仍然很大,從全國的判例來看,也可以看出這種分歧。他認為作為持卡人,最重要還是要增強防范意識,保護好自己的卡,保護好密碼,一旦被盜搶,則第一時間掛失。
質疑
信用卡不設密碼更“安全”?
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一位律師指出,上述兩個“相對”的一審判例,實際上反映了信用卡糾紛中長期存在的一個爭議——信用卡不設密碼是不是更安全?這位律師稱,事實上,在特定情形下,無密碼確實比有密碼“安全”。
據介紹,現在幾乎所有銀行的信用卡章程中都規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這盡管有霸王條款之嫌,但在法院的認定中,密碼也往往被認為是確認持卡人身份的一個重要手段,在刷卡消費中具有重要作用。這就意味著,持卡人在信用卡被盜搶情形下如果密碼也被對方獲取,其自身就要對盜刷承擔主要責任,收單商家的責任相對減小甚至不需承擔責任;而如果沒有密碼,一旦出現盜刷,只要簽名不符,商家就要承擔主要甚至全部的責任。“在這種特定情形下,信用卡不設密碼似乎更‘安全’。”所謂的“安全”,也就是無密碼信用卡在遭遇盜刷后得到賠償的可能性更大。
對于這樣一種“安全”,昨天接受采訪的一位律師提出了質疑,他認為密碼只是持卡人為自己增設的一道防線,不應成為商家或發卡機構減輕自己責任的借口。這位律師認為,事實上,發卡機構或商家核實持卡人身份的義務是不可豁免的,密碼只是增加一道程序,發卡機構或商家的義務并不因此減少。“信用卡不設密碼更安全”,這也說明目前對信用卡盜刷的責任認定還是不夠清晰。
“信用卡不設密碼更安全,只是信用卡責任認定中的一方面爭議,事實上這其中的爭議還很多。” 據介紹,這些爭議包括如何界定發卡行及商家的認真審核義務、如何界定持卡人的風險責任,以及如何認定刷卡人簽名與持卡人簽名存在明顯區別等一些細節問題。這些爭議的認定存在明顯分歧,而作為持卡人的普通百姓一旦身陷此類糾紛,更難免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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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盜刷案件
判決結果不一
事實上,各地對于盜刷案件的責任認定也不盡相同。
2007年,江蘇鎮江京口區法院在審理一件此類案件時,就判決商家擔全責。該案當事人王某在飯店消費時錢包被盜,其中就有銀行卡,該卡被盜當天下午就在一家賣場被盜刷近2萬元。后經法院調查,這家賣場工作人員并未認真核對持卡人身份,在電腦顯示交易成功后,賣場員工將“卡單”交給盜刷人簽名,簽名后,也未查驗簽名。王某之后狀告賣場,認為賣場員工未盡到認真審核簽名并查驗身份證件的義務而使自己遭受損失,因此要求賣場賠償全部損失。該案經審理,法院判令賣場承擔全責。
而在今年成都的一起案例中,商家則被判不擔責,不擔責的原因就在于盜刷人的簽名與信用卡背書近似。在這起案例中,持卡人袁某在某銀行申請了2萬元額度的信用卡,后來信用卡被盜遭到盜刷。袁某認為提供刷卡的商家沒有盡到核對簽名的義務,提起訴訟,要求商家承擔相應損失。但法院經過審理后,駁回了袁某的訴訟請求。因為根據調查,盜刷者應該是模仿了袁某信用卡的簽名,盜刷者簽名和信用卡背書簽名沒有明顯區別,法院因此判決商場不需承擔責任。
不過,更多的判決則是進行了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的劃分:有的認定商場負主要責任、持卡人負次要責任,有的則反之。不可否認的是,這些認定有些是存在明顯分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