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首席評論員 魯寧
今年3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批準實施的《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國12條”),在經歷了8個月的等待后,終于在上周五由浙江省頒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省12條”)作為改革的配套。
此前坊間曾預測“省12條”有可能對以三個月作上限的短期利率市場化開綠燈,結果未能成真,有輿論據此認為“省12條”的思想遠不夠解放。其實,溫州金改的路,得一步步往前邁。沉下心讀“省12條”,當局謹慎推進改革的亮點還是不少。最值得一提的,是經歷數輪博弈和妥協之后,對民企出資組建“民辦銀行”開啟的政策口子。
所謂“民辦銀行”,現階段只限于村鎮銀行。“省12條”重申“國12條”中“鼓勵民間資金根據有關規定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這一表述令人對金融領域進一步向民間資本開放充滿期待。據溫州相關人士介紹,目前正研究和評估在村鎮銀行的設立及小額貸款公司“貸改銀”過程中引入“雙主發起人制”,即民資與銀行同為主發起人。
2008年秋全球金融危機爆發,次年為緩解小微企業融資矛盾,央行即已放開了對村鎮銀行的限制。然而,這里卻有一道玻璃門。也即,村鎮銀行可以組建,亦允許民企抱團出資入股,卻要遵循一個前置限定:即組建村鎮銀行必須要有注冊地的某家銀行作為主發起人,且須由該銀行控大股。
如此一來,看似政策已很開明,但實質上開放程度甚小。其一,地方銀行的信貸客戶和放貸項目,早已對小微企業實行邊緣化,缺少實體抵押物的小微企業對其而言形同雞肋。因而,雖有民企對入股村鎮銀行心存念想,卻很難找到愿意作為主發起人的銀行。再則,股權大小決定經營權大小,民企抱團入股村鎮銀行而不得充當控股股東,意味著入股民企缺乏經營話語權。如是,眾民企當然缺乏出資意愿。
識者所知,在經歷了十數年的金融改革后,國內銀行業已實行層級化經營,無論是全國性大銀行還是地方各級(縣以上)商業銀行,皆有各自的重點經營區域和相對穩固的經營地盤。對新冒出來的村鎮銀行,不光大中型銀行不看好,縣級銀行都未必瞧得上。然而,盡管處于銀行的末端位次,但村鎮銀行終究有了名分,可合法吸儲和攬儲。假以時日,就有可能通過自身的差別化特色服務,把牌子做出來,形成放貸-吸儲-再放貸-再吸儲的良性發展。不妨舉個例子,縣級地方銀行早先也被禁辦,早幾年也是在浙江率先破土,眼下則幾乎家家活得很好。
包括本次“省12條”在內,開放民間金融市場的腳步每一步都邁得不大。從監管層的角度,無非擔心步子太快導致失控和失序。可是,任何市場領域,只要放棄封閉選擇開放,出現不同程度之亂幾乎不可避免。事實上,民間以“影子銀行”為特征的地下金融不但未見壓縮,總盤子反越做越大,風險亦持續積累。所以,但凡法律允許開放而尚開放不足的市場領域,都該以長痛不如短痛之決斷加快開放,實現由亂到治、規范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