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觀察
溫州金改的總體方向,在形式上應該是致力于解決兩個問題,一是過剩的民間資本到哪里去?二是小微企業融資困境如何解決。
日前,溫州金改的“省12條”細則公布,主要體現出兩方面完善。一方面,在法律制度方面進一步細化,為民間資本“正名”奠定基礎。如明確要推動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制定、開展民間借貸服務中心試點、健全民間融資監測體系,并推出溫州利率指數等。
另一方面,在開拓民間投資融資渠道方面有所細化。如在促進民間的間接融資方面,推動專業化民間小額資金管理機構發展,積極開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等;在民間直接融資方面,促進包括債券在內的各類新型產品發展。
總的來看,該細則對于支持民間融資健康、規范發展有了更大促進作用。但是,由于缺乏自上而下頂層設計的配套推進,如借貸人條例這樣全面規范民間借貸的規則一直沒有推出,同時仍未突破現有的金融體制框架,所以,該細則的意義仍是產生示范效應和外溢效應。
溫州金改的總體方向,在形式上應該是致力于解決兩個問題,一是過剩的民間資本到哪里去?二是小微企業融資困境如何解決。
對于溫州金改,“研究開展個人境外投資試點,探索建立規范便捷的直接投資渠道”最具突破性,也是放松資本項目管制的重要步驟。實際上,2011年初溫州就曾經想要試點,但后來被叫停。這項改革的意義,一是拓展了個人在全球財富管理和資產配置的渠道;二是有助于個體企業和小微企業更好地走出去;三是意味著資本項目開放的新嘗試,為推動人民幣國際化提供支撐。
如果從溫州金改在整個國家金融改革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和效果來看,我們覺得可以打60分。之所以及格,是因為它起到了重要的示范效果,也意味著自下而上改革正式被承認;沒有打分太高,一是因為缺乏頂層制度推進的保障,二是在凝聚核心改革方向、具體細則落實方面還有不足,原則性、模糊性描述還是有點多。
就溫州金改的完善方向來看,一是應該把政策資源集中在民間金融改革方面,避免“撒胡椒面”式的分散;二是在民間資本的機構準入方面真正有所突破;三是要明確并且適度下放給地方政府以合理的金融管理權限,同時避免過度行政干預,使民資與民企成為改革主角,不要使金改成為地方政府的“獨臺戲”。
□楊濤(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金融市場研究室主任)
(原標題:溫州金改細則有待更“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