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紅
吳英案如此牽動人心。卷入吳英案爭論的,不僅有法學界、經濟學人士,還有眾多學者、企業家、普通民眾和媒體。中國正處在金融改革的關鍵時期,吳英案通過的廣泛爭論,可以使社會對于中國金融改革達成一定共識。近日,就吳英案性質的界定、吳英案與目前所倡導的搞活民間金融有怎樣的本質區別等問題,記者采訪了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與法學院合聘研究員、經濟研究中心聯席主任薛兆豐。
記者:吳英案歷時5年之久,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浙江省高院的死刑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怎樣界定吳英案的性質?吳英有沒有詐騙?
薛兆豐:“龐氏騙局”是20世紀最典型的騙局之一,是金字塔傳銷的模板之一,許多騙術都是從龐氏騙局衍生而來。根據維基百科的定義:龐氏騙局就是靠借新債還舊賬,而不是靠實際盈利來還錢的運作。它通常靠超高回報來吸引新的投資者,而這些回報通常是短期還款,它要么高得不正常,要么持續得不正常。這種生生不息的回報需要不斷增長的現金流來維持。
從公開的案情看,吳英明顯有組織龐氏騙局之嫌。理由有二:一是吳英曾指示幫助其集資的人:什么條件都能答應,只要能拿到錢就行。根據公開報道披露,吳英借貸時許諾的高紅利折算成年息達到100%以上。吳英在庭審中也承認,她向林衛平等人所借資金年回報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達到100%。到后期資金鏈出現問題時,甚至出現3個月的利息達100%,即使不算利滾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二是吳英在舉債時,刻意隱瞞實際虧損,并一再履行承諾,使人誤信其盈利能力。在這個過程中,吳英確實有實業投資,但這些實業的盈利能力不足以承擔上述高利率。實際上,當吳英的經營出現虧空后,還款就越來越多地依靠她所構筑的資金鏈條,即利率高得越來越不切實際的新貸款。
記者:有人認為,吳英案的出現,凸顯我國金融改革滯后與市場經濟發展的矛盾。由于嚴格的金融管制政策,特別是對利率的嚴格管制,商業銀行不能對有貸款需求的、不確定性較強的小微企業等群體的貸款采取“以價補量”的策略提高風險補償能力,造成對小微企業的擠出效應,小微企業只能求助于民間資本。您怎么看?
薛兆豐:替吳英辯護的,首先是“體制論”,說她是體制逼迫的。的確,不適應經濟運行實際狀況的金融體制當然需要改革,但吳英虛構故事,偽造巨額工商銀行匯票,私刻廣發銀行(微博)業務專用章等等,都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此外,還有“實業論”,但是否詐騙,與是否將騙來的錢投實業,是兩個問題。還有“跑路論”,說她騙了錢還沒跑就不算犯罪,那麥道夫也沒跑,是不是犯罪?如果沒跑就不算犯罪,騙子們都別跑了。此外,還有“升值論”,說她名下的物業增值了就不算犯罪,那法官得根據央行貨幣政策來判案了。還有“天才論”,說她獨具慧眼。不知作此解的學者們,是否樂意把身家壓給她,按其后期水準,400%的回報率,1元錢,第2年就變成4元,第3年16元,第4年256元,第5年6.5萬元,愿意不愿意?
記者:近幾年來一些民營經濟發達地區對開放民間金融市場產生了迫切要求,最近這種呼聲得到了政策面上的響應,搞活民間金融正成為金融政策的一個重要選項。吳英案與目前所倡導的搞活民間金融有怎樣的本質區別?
薛兆豐:合理集資與龐氏騙局的基本區別在于,舉債人有否刻意、反復、系統地向放貸人謊報其盈利能力。假如一再如實報虧,同時一再借錢,那還不算詐騙。注意:舉債本身不是騙局,投資失敗、投資回報極高,以及借新錢還舊債也都不構成龐氏騙局,前提是舉債人沒有違反舉債時所承諾的資金用途。投資人的高額回報來自舉債人經營所得或后來的投資人在考慮了風險的情況下對經營寄予期望參與的投資,而舉債人在經營過程中如實匯報虧損,放貸人仍指望靠經營轉機而不是靠新進債款來扭虧,那么即使血本無歸,也不構成龐氏騙局。
有別于此,龐氏騙局的特征,是舉債人刻意、反復、系統地向放貸人謊報其經營所得和還款來源。甄別的關鍵,一是舉債人的還款究竟來自經營的盈利,還是新的舉債;二是放貸人在作出放貸決定時,究竟是清楚了解舉債人的財務運作模式,還是受到了刻意的蒙騙。
本案中吳英的做法相反,她承諾不切實際的回報率,隱瞞實際虧損,又一再以真金白銀返還放貸人,使人深深誤信其盈利能力。這是麥道夫的做法,是刻意而有規模的詐騙,不符合市場經濟原則,注定要失敗,或者在失敗前被取締。而正常的民間金融是建立在誠信之上的自由、有續的交易,是對主體金融體系的補充,能夠提升資金配置效率,促進實體經濟發展。這是吳英案與目前所倡導的搞活民間金融的本質區別。
龐氏騙局的組織者,最初可能只是想有所作為,滿足社會上正常的融資需求;只是到了經營失誤、走投無路時,才被迫逐步采用龐氏騙局的財務模式。甚至,他們或許還不知道這種操作就是一門古老的騙術。然而,無知不等于無罪。如果吳英的經營模式是正當無瑕的,那有誰不能照搬照用而取得短暫的輝煌?只要虛構盈利能力,炮制經商天才的光環,允諾誘人利率,并靠舉新債來償還舊債,誰都能一夜暴富。市場經濟不是無法無天。我們既要呼吁民間集資合法化,又要取締各種欺詐行為,包括龐氏騙局。
吳英式的行為不僅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是對正當民間融資的扼殺。搞活民間金融,決不是給金融詐騙活動提供市場,市場千呼萬喚的“民間金融”絕不是吳英那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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