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沈衍琪) 針對近期多家商業銀行陸續提高跨行ATM取款手續費、賬單打印費,新增小額賬戶管理費的一片“漲”聲,兩位北京律師昨日將一紙“舉報函”遞到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從我們收集的材料來看,中國銀行業協會及其商業銀行會員涉嫌價格壟斷,違反了《反壟斷法》。”“舉報函”起草者之一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王斌表示。
王斌及另一位律師王興在“舉報函”中指出,中國銀行業協會公布的《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中有明文規定:“同業應就價格進行溝通、不得擅自變更價格”。兩位律師認為,這一規定等于是明確要求各家銀行進行“價格協同”,違反了《反壟斷法》的相關條例。
兩律師同時認為,由銀行業行業協會組織的商業銀行服務收費“聯席會議”制度也存在業內“協調價格”之嫌。“公開報道資料顯示,中國銀行業協會近年來多次組織召開各種收費會議,并研究制定行業收費標準。”
據悉,2006年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研究制定銀行卡及電子銀行業務、結算類業務和代理類中間業務等行業收費標準,分別由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牽頭。
2007年,中國銀行業協會曾在京組織召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問題研討會”,會議就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種類、收費情況,在中間業務中投入的成本、承擔的社會責任等問題進行了討論。
“這些行為足以表明經營者之間在變動價格前有進行溝通協同的充分可能,符合認定經營者之間達成了價格協議或者協同行為的標準。”王斌表示。他認為,在國外,只要是競爭者之間或行業組織進行價格協調,哪怕是協商降價都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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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稍嫌牽強 業內保持觀望
昨天,業內人士在仔細查看了兩位律師的舉報信后表示,單從其論據來說,“似乎并沒有捏住銀行業協會的硬傷,舉證稍嫌牽強。”
兩位舉報人在舉報中的論證之一為:《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試行)》17條“開展中間業務應加強同業之間的溝通;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等”,市律協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自律公約中提到了各銀行“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收費標準,但關鍵講明了是“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因此從字面上看不出違反《反壟斷法》。
國家工商總局去年曾就《關于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有關規定》和《關于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和建議。根據這兩個規定的征求意見稿,今后,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即使是口頭約定,也被定義為壟斷協議。
兩位舉報人另一個論據為:銀行業協會“建立了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的聯席會議制度,多次召開各種收費會議,并研究制定行業收費標準”,是嚴重違反《反壟斷法》的價格壟斷行為,應當受到查處。業內專家介紹,根據工商總局的規定:“禁止行業協會以下列方式組織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包括發布行業協會規則、決定、通知等;召集協會成員討論并形成協議、決議、紀要等;為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溝通和討論、協調等便利條件”。但是,銀行業協會網站上確實能反映其召集各家銀行舉行了一些會議,卻并沒有證據顯示其“以協議等串通方式來確定一個收費價格”。而行業協會開會研究行業發展,本身并沒有問題。
本報記者 竇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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