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 招商銀行行長 馬蔚華
[提案摘要]
由于《物權法》對擔保物權尤其是權利質押種類的限制以及囿于“物權法定”原則,中小企業往往因難以提供滿足銀行要求的擔保條件而發生融資困難的情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出租車經營權質押、商鋪承租權質押、固定信托類產品受益權質押等多種新型權利質押方式已逐漸出現在業務實踐當中。然而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上述權利用于出質并無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在客觀上限制了中小企業充分利用資產滿足自身融資需要的目的實現。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確認新型權利質押方式,改善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
一、背景及問題
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國務院、各相關部委和金融監管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政策優惠和支持。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動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持續改善。
在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的過程中,各商業銀行出于防范和控制融資風險的考慮普遍要求中小企業提供流通性好、容易變現的財產擔保。但是,由于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經營規模小、固定資產少、土地房屋等資產不足、流動資產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易發生物質形態變化、無形資產價值難以量化等特點,較難提供滿足商業銀行要求的擔保條件;另一方面,《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對擔保物權內的財產種類有明確規定和限制,“物權法定”的基本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可突破法律規定創設新型財產擔保類型,因此而發生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依然存在。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固定信托類產品受益權質押、出租車經營權質押、商鋪承租權質押等多種新型權利質押方式已逐漸被運用在業務實踐當中。然而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上述權利用于出質并無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實現。
二、建議及理由
結合中小企業資產的具體情況,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確認新型權利質押方式,擴大中小企業自身資產中可作為融資擔保物的種類,無疑有利于改善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
(一) 建議
通過《物權法》司法解釋明確出租車經營權、商鋪承租權、固定信托產品受益權等具備財產性、可轉讓性、并具備權利憑證或者可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的權利種類作為可質押的權利,從而表明對新型權利質押采取認可和支持性的態度,以滿足中小企業利用新型權利質押擔保方式進行銀行融資的需求。
(二)理由
1、確認新型權利質押方式,是對中小企業財產權利的充分利用和價值展現,提升中小企業融資的成功率。正如前文所述,中小企業的財產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其在向銀行申請融資時難以提供符合銀行條件的擔保,增加了其融資申請的難度。確認新型權利質押方式,符合中小企業財產形態特征,銀行亦不用再因擔保效力的擔心而否決中小企業貸款申請,故會從一定程度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以信托受益權為例,很多中小企業實際控制人(下稱“企業主”)同時也是銀行的高資產凈值客戶,信托產品為其個人資產的重要投資組成部分。因當前的法律框架下不允許信托受益權出質,大量企業主在其經營的企業有融資需求時無法以持有的信托產品作為質押物進行融資,同時也削弱了該等資產的流動性。
2、部分新型權利質押方式符合法理上關于權利質押的一般特性要求,并在實踐中已被廣泛應用。以出租車經營權質押為例:從權利性質上看,出租車經營權本身符合法理上關于權利質押的一般特性要求,如屬于可轉讓的財產權利、特定化、有公共的登記機構等;從規范角度看,雖然《物權法》對出租車經營權質押并無規定,但國務院和建設部對于實踐中已出現的“出租汽車經營權質押”并未否認或制止,重慶市和武漢市也分別發布了《重慶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證管理暫行辦法》和《武漢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質押出質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對客運出租車經營權質押進行了規范;從實踐操作看,出租車經營權質押已被大量應用(以武漢市的出租車經營權質押貸款業務為例,從最早介入的建行和農行,到后來武漢市商行、信合、中信銀行、廣發銀行[微博]、興業銀行、華夏、光大、浦發等均開辦了出租車經營權質押貸款)。因此,對該類權利質押方式進行確認,給目前實踐中的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據,消除了當事人對于擔保效力的疑慮,更適應和滿足經濟發展需求。
3、部分新型權利質押效力已明確獲得地方法院的司法認可,為商業銀行面向小微企業融資貸款開辟新的途徑。以商鋪承租權為例,2011年,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在銀行貸款糾紛案件中,以判決方式確認商鋪承租權作為貸款擔保的合同有效;2012年,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以判決方式確認借款人以其商鋪使用權及優先續租權提供質押有效。上述法院以司法判決形式確認商鋪優先承租權擔保的合同效力,無疑為商業銀行面向中小企業融資貸款開辟了新的途徑,也在傳統的住房、廠房、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外,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更為方便和靈活的擔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