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 招商銀行行長 馬蔚華
[提案摘要]
融資租賃在國際上作為與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并列的五大金融業務形式之一,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行業的健康發展與外部生態環境密切相關。盡管近幾年來行業的生態環境在不斷的改善,但行業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問題是租賃物的登記公示制度缺失,建議以法律形式出臺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并建立全國性動產登記平臺,設立專門機構統一行使動產登記職能,將融資租賃登記納入其中,明確登記的法律效力,保障融資租賃物權。通過制度的改進和完善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降低資源耗費,節省承租人的交易成本,為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一、背景及問題
當前,融資租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正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每年新增租賃業務量高達數千億美元。盡管我國融資租賃行業近年來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發展,但我國尚沒有專門的融資租賃法,其他相關的配套法律體系也不夠健全,不利于融資租賃業務的健康開展。目前,由于法律制度缺失所導致的融資租賃行業問題較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問題是:租賃物的登記公示制度尚未建立。
(一)融資租賃物權登記制度是出租人控制風險的重要途徑
融資租賃是基于設備資產的融資交易,在租賃期內,出租人同時擁有物權和債權,但實際上放棄了所有權中與租賃物使用價值相關的功能,僅為法律名義上的所有權,存在承租人越權處分租賃物的風險,例如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或轉讓給第三人。根據《合同法》以及融資租賃合同慣例的規定,如承租人出現法定或約定的違約事由,出租人可以行使對租賃物的取回權;如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取回權。但上述規定僅僅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取回權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對實踐中頻繁出現的物權和抵押權沖突時的解決機制、物權和善意第三人的沖突解決機制、出租人取回權的具體行使條件、程序和方法等進行規定,實踐中有可能會出現出租人所有權被侵害的情形。
出租人對租賃物所有權的擁有和控制是融資租賃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本質特征,因此與所有權相關的登記公示制度是出租人控制風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重要途徑。根據我國《物權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沒有在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出租人將無法對抗支付了合理對價的善意抵押權人或受讓人。因此,只有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記公示制度,才能確保融資租賃行業的生態環境健康公平,維護交易各方的安全。
(二)我國融資租賃物權登記現狀及問題
我國法律根據動產的性質,采取了分別登記制。具體登記機關包括:一是運輸工具登記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規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主管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船舶登記主管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是漁業船舶登記的主管機關;《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機動車登記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我國《擔保法》規定,以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登記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專門制定了《動產抵押登記辦法》予以規范動產抵押登記。依據擔保法上述規定和《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工商局僅僅為抵押登記機關,并非物權登記機關,故出租人對普通動產的物權沒有法定的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故不能對抗第三人。三是公證部門。我國《擔保法》規定,以上述財產之外的其他財產抵押,自愿辦理登記的,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實務操作中,出租人并未在公證部門登記融資租賃物物權,因為《擔保法》上述規定的仍然是抵押權的登記機關,而非所有權的登記機關。四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借鑒應收帳款質押登記系統建設的經驗,征信中心于2009年7月上線運行了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可以登記公司租賃物上的權利狀況,但與前述三個登記管理部門不同,征信中心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缺少法律規定的支持,尚不具備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我國設置眾多登記機關的優點就是各登記機關熟悉各自所登記標的物的性質,便于行政管理,但分別登記制的弊端更大,登記規則不統一、當事人查詢困難、登記系統重復建設而增加整個登記系統的運作成本等,大大降低了公示登記的效果。
二、建議及理由
盡管融資租賃業務進入我國已經有約50年時間,但從行業的規模及在金融市場中的份額來看,我國融資租賃行業仍處于初級階段,學習借鑒國際成熟經驗是十分必要的。在美國的租賃實踐中,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規定構成擔保交易的融資租賃應當在動產擔保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在加拿大(大部分省份)和新西蘭的租賃實踐中,動產擔保交易法案(Personal Property Secuirty Act)規定租賃期限超過1年的租賃即被認為是擔保交易的一種形式,出租人可在動產擔保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從以上國際經驗可以發現,較可行的做法是將租賃物登記一并納入動產擔保登記體系中,一方面動產擔保登記和租賃物的物權登記內容、形式以及目的類似,從技術上完全可以實現,并且便于登記和查詢;另一方面,合并登記除了能夠起到公示同一動產上的權利外,還有助于確立這多個權利的受償順序。
當前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進步已經為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統一登記平臺提供的基礎保障,我們目前要做的就是如何摒棄部門利益,整合資源,改革現有的動產分別登記模式,例如從我國目前租賃物登記的實際情況出發,可探討將工商系統和人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系統聯網對接。建議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建立全國性動產登記平臺,設立專門機構統一行使動產登記職能,并將融資租賃登記納入其中,明確登記的法律效力,保障融資租賃物權。通過制度的改進和完善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降低資源耗費,節省承租人的交易成本,為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