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8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對P2P網貸平臺涉及糾紛適用的法律條文做出來明確規定,明確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好貸創始人兼CEO李明順表示,該司法解釋最大的亮點就是賦予了企業法人的合法借貸權利,一直以來,傳統金融體系主要是給大企業提供貸款服務,而民間的小微企業群體則很難拿到傳統金融的低息資金。傳統金融錢多出不來,民間小微鬧錢荒,這兩個資金市場之間一直有深深的隔閡,中間就像鑄造了一個鋼鐵水壩一樣。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民間小微企業之間盡管有資金互通需求,但因為這種借貸關系是非法的,不像自然人之間借貸受到《民法通則》的保護,大部分小微企業主之間不敢輕易做企業間的資金借貸。這樣就導致小微企業在傳統金融(銀行)體系只有存錢的權利,卻無貸款的自由。這個出臺的措施,是一個歷史性進步,真正打開了一扇窗子。
第二個明確的重點是,更加清晰地從司法角度界定了P2P借貸平臺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擔保,且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年化利率24%的規定,這次的24%是更明確性的數字,而不是按照以前所謂銀行基準利率4倍的換算,這個條款顯得更具剛性。這個決定利弊均沾,有利的是,打破了市場中部分借貸平臺無底線惡性競爭,圖謀通過高利貸覆蓋高壞賬風險的潛規則;弊端也很明顯,這會讓一些短期借貸服務機構以及小額消費信貸機構再進行信貸業務時,無法覆蓋正常的經營成本和壞賬成本。
開鑫貸副總經理周治翰認為,最高法院的規定,將央行[微博]《指導意見》進一步落到實處,重申了網貸平臺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明確了平臺和投資人的權利與責任,使相關法律糾紛的判決有法可依。網貸平臺要嚴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但可以通過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擔保。
他表示,投資者在選擇平臺的時候,也要看平臺的風控措施是否能夠覆蓋風險。例如注冊資本金,以及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資金實力是否充足。因為,即使法院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一些平臺也未必有能力執行這種償付。所以,一是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在進行網貸投資的時候,還是要綜合考慮風險因素,比如平臺實力、風控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合法合規等。
融360理財分析師張懿望表示,P2P平臺擔不擔責有說法了。如果P2P平臺僅提供媒介服務,那么出了問題后,投資人和借款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人民法院不會支持。但是P2P平臺明確表示其將為提供擔保,出了問題后,出借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會支持。所以,投資人投資網貸時要看清楚平臺是否擔責,否則利益受損后將無法維權。更重要的一點,你在投資的時候,如果這個平臺在網站上公開承諾或宣稱為你的錢提供本息擔保,記得!一定要截屏下來!
懶投資總裁陳裕殷認為,最高法新規一是明確了民間借貸的含義,從法律角度上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借貸行為予以肯定。這意味著個人與個人以及個人與企業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的借貸,也可以說是投資和募集資金的行為受民法保護的。二是明確了互聯網借貸平臺的責任。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如果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用承擔擔保責任,這跟之前的意見一致。但多出來一條,如果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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