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山東10月23日電(記者賈富彬 通訊員袁榕、焦宗蓮) 董某利用在銀行工作接觸客戶資料的便利,偽造了大量信用卡,深夜蒙頭異地取款時,人贓俱獲。近日,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檢察院以被告人董某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提起公訴。此案是該市首例通過采取偽造信用卡手段,以偽造金融票證罪提起公訴的案件。
身為銀行技術骨干的董某,在升級銀行業務系統時,利用能夠接觸銀行數據庫客戶資料的便利,趁加班時偷偷將客戶信息錄入自己事先購買的磁卡中,偽造了187張信用卡。為了不被別人察覺,2010年12月28日,董某利用出差機會,攜帶上述信用卡至廈門,準備異地取現。當日深夜,董某持偽造的信用卡,在廈門某銀行ATM機前提取現金3萬余元。
此時,正值該銀行安保人員對銀行自動柜員機進行例行網上巡查,發現一男子形跡可疑,不僅刻意戴鴨舌帽遮住臉部,且手中持有大量的銀行卡,不停地換卡取款并迅速放入包中,離開時刻意用衣服包住頭部。安保人員立即報警并將其控制,后民警趕到將其抓獲。截至案發,董某利用偽造的信用卡提取現金人民幣4萬余元。案發后,董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黃島區檢察院承辦人辦案時發現,董某能夠如此輕而易舉的掌握并復制眾多銀行客戶信息資料,事發銀行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問題,為了避免今后類似案件的發生,該院向該銀行發出檢察建議,一是加強銀行數據庫的保密規范管理和技術維護管理;二是加強銀行從業人員的素質教育和法制教育;三是加強銀行的內部監督管理。該銀行收到檢察建議后,在系統內召開了整改會議,詳細分析了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并在全行開展了安全保密整改活動,不斷加強規范管理和監督督察,確保銀行客戶信息的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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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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