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克隆銀行卡盜取儲戶36萬元巨款,儲戶將銀行告到法院要求賠償。前日,漢川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銀行全額賠償。
據漢川市法院介紹,2008年4月21日,漢川市民陳某在農業銀行某支行下屬分理處申請辦理了一張金穗通寶卡。次年11月28日,陳某取錢時突然發現,原有366495.15元的銀行卡中,只剩下64.15元存款,便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公安機關偵查,去年11月25日,陳某在位于荊州市某農行的ATM機上取款200元,而該ATM機已被犯罪嫌疑人安裝了讀卡器和攝像頭。取款后的第二天,其卡內的366049元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在東莞以轉賬和取現的方式分數次轉出。
陳某向銀行卡開戶行多次索要存款未果后,于今年1月向漢川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該銀行支付存款366049元及相應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辦理金穗借記卡后,與被告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犯罪嫌疑人利用疏于管理的銀行ATM機,盜取儲戶資料并偽造銀行卡進行轉賬和取現,銀行未能準確識別偽造的銀行卡,錯誤地將原告的存款交付給假卡的持有人,受侵害的是銀行金融資金,并非儲戶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