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提要)與人民幣貸款利率完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基準利率“亦步亦趨”不同的是,外資銀行所經營的外幣貸款利率已經實現了市場化運作,消費者可以和銀行討價還價。可自由度雖然大了,爭議也變多了。
文 本刊記者/邢 力
房貸是一項資金規模大、貸款期限長的貸款品種,在復利效應的作用下,其利率的少許變動就會對消費者的總貸款成本產生巨大影響。只不過眼下人民幣貸款利率完全由中國人民銀行說了算,消費者沒有太多的選擇余地,但外幣貸款卻是另外一番風景。
2002年3月1日起,央行規定:關于外幣存、貸款利率,中、外資金融機構可根據國際金融市場利率的變動情況以及資金成本、風險差異等因素自行確定。也就是說,外幣貸款已實現了利率市場化。
貸款利率沒能同步下調
由于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香港人鄭佳(化名)前幾年來到上海工作,在上海生活幾年來,鄭佳對這座城市有了越來越多的認同感,于是便想在上海安家落戶。找了半天,最后鄭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上海盧灣區的公寓房。由于鄭佳的薪水以港幣結算,而且在香港時又習慣和外資銀行打交道,因此2007年,鄭佳和花旗銀行上海分行簽訂了個人房產按揭港幣貸款。
簽訂合同時,港幣基準利率為7%,花旗銀行給予1.75個百分點的優惠,因此鄭佳的實際貸款利率為5.25%。關于之后貸款利率如何變動,合同第3.1條規定“美元、港幣、新加坡幣的貸款利率將在甲方(銀行)根據國際市場狀況自行制定的基準利率基礎上由甲方自行調整。”
然而金融市場風云莫測,就在簽訂貸款合同后不久,美國次貸危機逐漸升級,引發美聯儲連續降息,至2008年年底,共降息5.75%,利率掛鉤美國的香港也相應數次降低港幣貸款利率,共計2.75%。全球央行的大降息對貸款人鄭佳來說無疑是一大福音,因為他可以為此少支付數十萬元利息。然而令鄭佳意想不到的是,花旗銀行并沒有根據合同約定主動同步調低自己的貸款利率。
“沒辦法啊,他們不肯主動下調利率,我只能一次次發電子郵件和他們交涉,希望能夠按照約定給我降息,可最后只降了一點點,根本沒達到港幣基準利率下調的幅度!”鄭佳憤憤不平地說道。
由于多次交涉都無法獲得自己滿意的利率降幅,2009年6月,鄭佳便將該外資知名銀行告上法庭。鄭佳認為,一方面,貸款合同第3.1條所約定的調整利率是被告的義務,而非權利,被告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面,即便上述條款所約定的調整利率是被告的權利,該條款也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所以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多收的貸款利息共計港幣21萬余元。
調整利率是權利還是義務
調整貸款利率到底是銀行的權利還是義務?花旗銀行認為這顯然是他們的權利。事實上,在給鄭佳的函復中,花旗銀行已經多次表達了這一觀點,但為保持與原告良好的客戶關系,花旗銀行之前已先后5次下調了與原告的貸款利率,減息共計1.75%。
但這一降息幅度顯然低于美聯儲和香港金管局的降息幅度,也低于鄭佳的心理預期,鄭佳還特地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星展銀行的利率表,認為星展銀行的利率標準代表了市場的整體利率水平,通過對比可以發現,花旗銀行的降息幅度顯然是比較低的。
“我們認為合同第3.1條的表述,應該理解為這兩點,一是涉案港幣的基準利率應由被告根據國際市場狀況自行制定,二是港幣的貸款利率將由被告在制定的涉案港幣的基準利率的基礎上自行調整。這句話非常清晰明朗,并不存在語義和理解上的歧義或其他解釋,顯然調整與否,調整幅度有多大,應該是被告銀行的權利而非義務。”主審此案的浦東法院法官葉海濤對記者說到。
降息不是必然結果
另外鄭佳舉證的星展銀行的利率水平是否能代表目前國內整個外資銀行的利率水平還存在疑問。而且就算花旗銀行的利率降幅的確明顯小于行業平均水平,在利率市場化的環境下,那也是花旗銀行的權利。
更重要的是,境外利率與境內利率融資成本不一致,即使美聯儲不斷減息且香港銀行也隨之給港幣按揭貸款減息,境外利率的變動與境內利率的變動也不一定要完全協同一致,兩者的變化幅度沒有必然聯系,境外利率大幅下降并不必然導致境內利率的大幅下降。
因此,美聯儲或香港金管局對利率大幅調整并不能理所當然地理解為被告也應對境內利率進行大幅調整。從法律上說,被告在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自行對市場情況予以判斷,決定是否調整港幣貸款利率。
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至于鄭佳提出的合同第3.1條是銀行提供的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的觀點,法院也表示難以認同。因為此案中的原、被告雙方是平等主體,該貸款合同應該是雙方在協商基礎上訂立的結果。
“要是你覺得這家銀行提供的合同條款有不平等的地方,或者覺得利率過高,或者覺得條款模糊有不利于自己的地方,你完全可以在簽約前提出來,和銀行協商看是否能達到你的期望值,如果對方不愿意,你也可以找其他銀行貸款嘛,畢竟外幣貸款利率已經市場化了。”葉海濤說,“可現在原告無法證明自己在簽約時就有爭議的條款提出過疑議,既然是你自愿簽的,就應該尊重合同精神。”
另一方面,根據《合同法》,格式條款也并非一概無效。只有在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或義務、加重對方責任或義務、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或者出現其他法律明確規定無效的情形才會認定格式條款無效。本案顯然不屬于這種情況。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鄭佳的訴訟請求。
盡管一審敗訴,但鄭佳并不甘心,已上訴一中院。他說:“要是降息升息的權利都是他們銀行說了算,而銀行又不用根據國際利率的情況做相應調整,那我們貸款人豈不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了,我們的權利如何維護呢?”
法官點評:簽協議時把好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 王鑫
與人民幣貸款利率“一刀切”的情況不同,外資銀行的外幣貸款利率水平參差不齊。這主要是由于各家銀行實際融資成本和經營策略不同造成的。
首先,眼下國內外資銀行的外幣融資渠道主要有三條,一是母行(境外)融資;比如花旗銀行就是通過美國的母行來融資;二是吸收境內居民的外幣儲蓄存款;三是同業市場的資金拆借。不同融資渠道的融資成本都不盡相同,就像同一件衣服,南京路大商場里賣的價格和網上直銷的價格顯然是不同的。
其次,外資銀行會根據客戶類型的不同而給出不同的利率標準,新客戶和老客戶、VIP客戶和普通客戶、高資信度客戶和低資信度客戶的利率水平都不同,不同的市場環境下,銀行給出的利率優惠幅度也不同。市場景氣時利率折扣小,不景氣時利率折扣大。在本案中,合同并沒有規定其利率必須與美聯儲或香港金管局的降息幅度一致,也沒有說降息幅度必須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因此本著尊重合同精神的原則,法院無法支持鄭佳的請求。
為了避免出現利率是否調整、調整多少都由銀行單方面說了算,最終引發糾紛的情況,建議消費者在與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時就要把好關。不但要考慮哪家銀行開出的利率最優惠,還要特別注意決定利率調整的因素有哪些。如果是根據國際市場狀況自行調整的話,那最好能明確是根據哪個市場的標準?是美聯儲、香港金管局還是歐洲央行的標準,降幅又是否和其完全一致。總之應該把標準精細化、明確化。對于可能引發歧義或對自身不利的模糊條款要及時讓銀行作出明確解釋。如可以接受,應簽訂補充協議或在協議里增加該解釋,如不能接受,則可以換一家更滿意的銀行。
理財金手指:貸款前還得貨比三家
如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和外資銀行打交道。但外資銀行的靈活性顯然比中資銀行大得多。靈活性大了,商量的余地大了,但誤解和糾紛也會相應變多。所以消費者在和外資銀行打交道時要更加小心。
在外資銀行申請外幣貸款時,消費者首先要對市場上的整體利率水平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清楚不同銀行的利率制定標準有何不同。在此基礎上,再挑選合同條款規定最明確也對自己最有利的一家。因為條款越模糊、越籠統,對銀行越有利,最后很有可能會出現降息時幅度小、動作慢,升息時幅度大、動作快的被動局面。到時候消費者就有苦說不出了。
總之貸款前一定要貨比三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