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銀行和王某民夫婦原本分別出資、一起委托信托公司理財,沒想到,一年多后,信托財產巨額虧損。民生銀行將王某民夫婦告上法庭,索賠1777萬余元。但法院最終認定,財產損失因民生銀行“過于自信”導致,應自己承擔責任。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披露了案件詳情。
雙方共同出資1.5億委托信托投資 合同延期后巨額虧損
2016年11月11日,民生銀行和王某民分別與中誠信托公司簽訂了《興誠8號信托合同》。合同約定,民生銀行為優先級委托人,出資1億元,預期收益率為5.75%;王某民為劣后級委托人,出資5000萬元。
中誠信托公司為雙方的受托人。根據合同約定,民生銀行和王某民各自將信托資金交給中誠信托公司認購“瑞福16號證券投資”信托產品,信托期限為12個月。“瑞福16號證券投資”主要投資上市公司股票、國債、公司債、金融債、公司債、基金等,以期實現財產增值。民生銀行代表委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投資、管理、運作發出管理指令,中誠信托根據民生銀行指令管理信托財產,不接受其他委托人指令或意見。
同一天,民生銀行與王某民還簽訂了《差額付款合同》,民生銀行投資產生的損失以及信托計劃的各項費用,由王某民承擔差額支付義務。
信托合同按約定履行了一年后,原本應該到期的計劃卻并未終止。民生銀行在訴狀中稱,2017年11月,民生銀行和王某民又與中誠信托簽訂了《補充協議》,三方一致同意將此前的信托計劃期限更改為24個月,而民生銀行作為優先級受益人的收益率也由每年的5.75%更改為每年6.3%;同時,王某民承諾繼續履行差額付款義務。
2018年8月,信托計劃因嚴重虧損終止,民生銀行依據清算報告和《差額付款合同》要求王某民支付1777萬余元。王某民拒絕支付,2019年,雙方走上法庭。
王某民簽字系偽造 民生銀行敗訴
北京西城區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法院查明,2018年7月,中誠信托向王某民發送通知書稱,信托產品財務狀況惡化,將根據民生銀行指令終止信托計劃。
根據法院調取的數據,截至2017年11月30日,“興誠8號信托計劃”市值約1.5717億元,信托單位凈值1.0478。中誠信托出具的信托清算報告顯示,截至2018年8月21日,信托產品虧損約5664萬元。由于信托收入為負,中誠信托實際返還民生銀行8495萬余元。民生銀行信托收益為0元,而作為劣后級投資人王某民的更是血本無歸,本金為0,收益為0。
2017年11月信托產品增值700余萬、2018年后出現虧損,王某民是否同意延期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王某民和妻子曹某燕表示,王某民并未同意信托計劃延期,信托計劃在2017年11月已經到期,王某民的差額付款義務也隨之終止。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信托財產足以負擔民生銀行的成本、收益和相關費用。
王某民夫婦還向法院提出,民生銀行偽造《補充協議》,已構成妨礙司法;同時,民生銀行作為執行事務委托人,不但沒有在2017年11月信托計劃到期后要求中誠信托清算信托財產,反而偽造王某民簽名,與中誠信托一起將信托計劃延期,不僅違反了合同約定,也給王某民造成了極大的財產損失。
審理中,民生銀行向法院提交了“興誠8號信托計劃”《差額合同之補充協議》,王某民申請對協議簽名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機構鑒定,《差額合同之補充協議》上王某民的簽名不是王某民所寫,指紋也不是王某民的指紋。因此,法院認定,補充協議對王某民不發生效力。
民生銀行員工和中誠信托員工分別出具了與王某民的短信和郵件記錄,均未證明王某民同意信托計劃延期。法院認為,民生銀行存在工作疏忽或管理漏洞,導致輕信《補充協議》及《差額合同之補充協議》真實性,認為已與王某民達成一致意見,進而導致后續股票交易,造成信托財產損失。“這屬于民生銀行過于自信的過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民生銀行負擔。”
最終,法院駁回了民生銀行的訴訟請求。王某民夫婦勝訴。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還對民生銀行和王某民夫婦的法律關系進行了認定。法院認為,信托合同和《差額付款協議》對雙方的收益和損失進行了分級安排,民生銀行代表雙方對信托財產的投資、管理、運作發出管理指令,王某民并不具備對信托資金的投資、運作的權利。雖然王某民作為劣后級委托人,對優先級委托人民生銀行承擔差額補足義務,但該承諾不影響合同約定,因此法院認定,民生銀行和王某民之間并非借款關系,而是共同委托投資從而獲取不同信托收益的關系。中誠信托與民生銀行、王某民之間是真實的結構化信托關系,各方應按照合同履行義務。該案件為合同糾紛案。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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