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一份判決書顯示,法院依據憲法及相關法律條文,對銀行信用卡滯納金予以否定判決。具體事件及法理邏輯,見判決書全文。 這份由四川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編號為“(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號”判決書,多名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是他們首次看到法院依據憲法條文,否定銀行業關于“滯納金”的紅頭文件規定。
判決書顯示,此案原告為中國銀行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
銀行訴稱,2013年9月4日,被告沙某某向其申請長城環球通白金信用卡,按照該信用卡申請合約第三條第二款約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另按照第三條第一款約定:“乙方在到期還款日之前未能償付最低還款額或未能完全還款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規定支付透支利息外,還需按照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
截止2015年6月8日,沙某某欠付銀行信用卡欠款共計375 079.3元。故銀行起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信用卡欠款 375 079.3元(截至2015年6月8日的本金、利息及滯納金),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 079.3元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滯納金(按照375 079.3元未償還部分的5%每月支付滯納金)。
被告沙某某辯稱,對于銀行訴稱的事實予以同意,但請求能夠對滯納金予以減免。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據原被告呈堂事實,及相關憲法與法律條文依據,做出判決:沙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支付截止至2015年6月8日的本息375 079.3元及從2015年6月9日起的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339 659.66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其中,銀行要求的滯納金被否決。該案民事判決書對于否決理由,分五大部分詳述近6000字。這五個部分分別為: 貸款利率有法律限制;如何確定銀行貸款利率上限;如何正確理解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的關于信用卡滯納金和利息的規定;輔助理由:違約金調整對信用卡高利、高息的分析;信用卡業務的特殊性能否支持其高額利率等。
其中在第三部分,判決書表示,銀行不同意見會認為,信用卡的利率收取并未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本案中原告提出依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钡诙龡l規定:“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p>
“顯然,如果機械理解前述規定,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訴訟請求確實合情合理而且符合雙方合約規定(在合約中,被告已經表示對格式條款已經充分閱讀、理解,故該合約雖為格式條款,產生約束力)。但是,法律條文絕不是孤立的存在,而要進行系統的理解和解讀。本案中值得反思之處就在于,中國人民銀行的該規定是否是沒有前提和范圍的適用,據此認為原告主張的利息合理。這是商業銀行對中國人民銀行規則有意或者習慣性地誤讀?!迸袥Q書如此寫道。
判決書繼續對這一觀點進行正反兩方面地論證: “從正向角度,我國是統一的法律體系,任何法律并不孤立存在,而是系統性地存在。既然國家法律已經確定利率具有上限,無法想象國家法律執行者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容忍或者放縱商業銀行無上限的利率計算方式,當然反對意見可以認為利率高也是高得有章可循的。在判決第一部分,已經表明了原告的利息主張并非呈算術增長,而呈比例數增長,滯納金每月計算更是增長驚人。面對這樣的增長,仍然判斷利息存在上限,這種判斷顯然脫離社會的一般常識和常理。”
而“從反向角度,如果認可信用借款超高額利率將導致為法律及社會民眾不可容忍之悖論?!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昭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ù颂幰脩椃ú⒎亲鳛椴门幸罁鴥H用于判決說理論證)平等,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的基本內容與內涵。平等意味著對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別對待的理由和依據。一方面,國家以貸款政策限制民間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貸領域又形成超越民間借貸限制一倍或者幾倍的利息。這顯然極可能形成一種“只準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外在不良觀感……”
判決書在第三部分最后小結稱:相關職能部門規定了信用卡收取滯納金及逾期利息,這些規定不能任由商業銀行脫離法律體系進行解讀。商業銀行錯誤將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定作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據,這有違于合同法及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也有違于社會公眾對正義與公平的基本理解。這種解讀是違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規定的良好出發點和立法宗旨的。
不過,這一判決尚為初審,銀行之后是否上訴,截止記者發稿時,尚不得而知。
以下為判決書全文,人名及其它關鍵信息隱匿:
書 (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號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區。
負責人:周某某,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尚靖元,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華德高,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人。
被告:沙某某,女,198*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縣。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以下簡稱:中行成都高新支行)訴被告沙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收到原告起訴狀后,因被告沙某某未積極參與,先行調解未果,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審判員周寓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行成都高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尚婧元、被告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行成都高新支行訴稱,2013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請長城環球通白金信用卡,按照該信用卡申請合約第三條第二款約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另按照第三條第一款約定:“乙方在到期還款日之前未能償付最低還款額或未能完全還款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規定支付透支利息外,還需按照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苯刂?015年6月8日,被告欠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計375 079.3元。故原告起訴至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信用卡欠款 375 079.3元(截至2015年6月8日的本金、利息及滯納金),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 079.3元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滯納金(按照375 079.3元未償還部分的5%每月支付滯納金)。
被告沙某某辯稱,對于原告訴稱的事實予以同意,請求能夠對滯納金予以減免。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請辦理長城環球通白金信用卡,該卡領用合約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除本合約另有規定,甲方(即信用卡持有人)非現金透支交易從交易記賬日至乙方規定的到期還款日(含,遇節假日不順延,下同)止為免息還款期。信用卡的免息還款期一般為20-50天,具體到期還款日和免息還款期等以甲方申請的信用卡產品為準。甲方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信用卡賬戶內全部欠款的,無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還款日前未全數償還信用卡賬戶內全部欠款的,甲方應按本合約以及乙方相關規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關費用,利息由交易記賬日起以實際欠款金額及實際欠付天數正常計息,甲方在到期還款日之前未能償還當期對賬單列明的最低還款額(最低還款額=信用卡額度內消費金額×10%+預借現金交易金額×100%+前期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100%+超過信用額度消費金額×100%+所有費用和利息×100%),甲方除按照規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款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您已還款金額)×5%)?!保ㄇ笆鰳它c符號應用系原文摘抄)。該條第二款規定:“甲方使用信用卡所發生的各種收付款項由乙方計入甲方信用卡賬戶。該賬戶存款不足發生透支時,乙方對透支額適用上一條款關于免息和計收透支利息的規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計收復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如有變動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記賬日為準?!痹摵霞s還約定了其他事宜。 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截止2015年6月8日透支本金為 339 659.66元;同時雙方一致確認截止2015年6月8日,被告因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滯納金共計375 079.3元。 以上事實有本案證據在卷支持,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首先原、被告關于截止2015年6月8日雙方之間因涉案信用卡交易產生的權利義務并無爭議,故對原告主張的相應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從2015年6月9日起的利息。通過庭審可以得知,原告的具體計算方式是將前期本息作為本金,該本金每個月產生5%的滯納金并且產生每日萬分之五的利息;進入下一個月后上個月的滯納金、利息計入本金,該本金再產生每個月5%的滯納金并且產生每日萬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環往復。在這個過程中且無論滯納金、利息計入本金,單滯納金每年已經達到60%,利率也達到18%,兩者相加已經達到年利率78%。如果考慮到滯納金、利息計入本金:以欠款10 000元為例,第一個月(每月以30天計算)被告應還款項為10 650元;第二個月被告應還款項為11 342.25元;第三個月被告應還款項為12 079.5元;第四個月被告應還款項為12 864.67元;第五個月被告應還款項為13 700.87元;第六個月被告應還款項為14 591.43元(不及半年被告應還利息已經達到年利率90%),而且14 591.43元已經成為本金進行計算,銀行在溝通中表示滿了半年就不再計算滯納金,但在正式訴訟請求中原告并未放棄欠款6個月后對滯納金的主張。即使從此起不再計算滯納金,僅計算每日萬分之五的利率,此時繼續觀察銀行的利息(仍以每月30日計算,月利率為1.5%):第七個月被告應還款項為14 809.87元;第八個月被告應還款項為15 032.02元;第九個月被告應還款項為15 257.5元;第十個月被告應還款項為15 486.36元;第十一個月被告應還款項為15 718.66元;第十二個月被告應還款項為15 954.44元。經過初計算年利率已經達到59%。進入第二年度,因為應還款項呈每月按1.015倍增長,1.015的12次方約為1.195,到第二十四個月被告應還款項約為19 065.56元,平均年利率約為45.32%。如果加上每個月計入本金的5%滯納金,每月以1.065倍呈等比增長,第十二個月應還款項約為21 237.8元,年利率達到122.37%。當然,我們可以聲稱如果被告誠實信用、依照合約及時還款可以避免后面利息的比例增長,事實上被告一旦超出免息期還款,哪怕在第一個月還款,其年利率也已經達到78%。這種利率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值得探討。 第一部分 貸款利率有法律限制。 依照通常理解及法律專業理解,尤其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其指出:“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信用卡透支在本質上屬于信用貸款業務。依照我國法律對貸款法律關系的理解,貸款利率應當受到限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庇纱丝梢姡瑢J款利率進行限制是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要求和精神。 第二部分 如何確定銀行貸款利率上限? 銀行貸款利率上限如何確定,對此法律沒有針對銀行貸款利率的直接規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笨梢?,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上限即是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質言之,法律對于自然人借貸利率的限制并非因為借貸關系發生在非經批準的主體之間,而是將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普遍規定擴展到民間借貸范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撍痉ń忉尩诙藯l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痹撍痉ń忉尩诙艞l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痹撍痉ń忉尩谌畻l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睆囊幌盗幸幎ㄖ?,能夠看到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借貸利率、相關違約處罰受到上限的嚴格限制。當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排除在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中的適用的。不過從合同法的體系中可以甄別民間借款利率之所以被限定為年利率24%,是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并非因為借貸形式為民間借貸其年利率被限制在24%范圍之內,而是因為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規定的存在,民間借貸的利率才被限制在24%之內。故而,超出24%年利率的借款(無論自然人抑或金融借款)均違反了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本案中,信用卡合約中設定了每月計利為本的利率計算及滯納金,從法律上看其中既包含利率也包含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不過從前述體系可以看出,這些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其總額不得超出24%。 當進一步解讀我國法律設定的利率體系時,會發現一個有意思的現象:國家一方面宣稱對于借款利率上下額度進行限制;另一方面對于商業銀行借款利率卻從來沒有明確規定。事實上,形成這一現象有其社會背景,長期以來,商業銀行作為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國家相信這些經營主體會模范地遵守相應規定,不會對其他經營主體或個人形成高利盤剝,會在國民經濟和國計民生當中發揮積極的作用,這種信任的存在,商業銀行自然會模范遵守國家關于利率限制的規定,是否規定貸款利率上限并無實質差異。這種理解不僅可以解釋對于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上限規定的缺失,也有充分的事實與法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該意見雖然因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生效實施而被替代廢止,但是其中依照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制定的相關條文的邏輯也是清晰可見的?!蛾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笨梢?,在有權解釋機關看來商業銀行利率不待特別規制,也不會形成高利、高息問題。從而信心滿滿地認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而同時僅對民間借貸利率設定明確上限。 第三部分 如何正確理解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的關于信用卡滯納金和利息的規定。 銀行不同意見會認為,信用卡的利率收取并未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本案中原告提出依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第二十三條規定:“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憋@然,如果機械理解前述規定,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訴訟請求確實合情合理而且符合雙方合約規定(在合約中,被告已經表示對格式條款已經充分閱讀、理解,故該合約雖為格式條款,產生約束力)。但是,法律條文絕不是孤立的存在,而要進行系統的理解和解讀。本案中值得反思之處就在于,中國人民銀行的該規定是否是沒有前提和范圍的適用,據此認為原告主張的利息合理。這是商業銀行對中國人民銀行規則有意或者習慣性地誤讀。這有正反兩方面地論證: 從正向角度,我國是統一的法律體系,任何法律并不孤立存在,而是系統性地存在。既然國家法律已經確定利率具有上限,無法想象國家法律執行者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容忍或者放縱商業銀行無上限的利率計算方式,當然反對意見可以認為利率高也是高得有章可循的。在判決第一部分,已經表明了原告的利息主張并非呈算術增長,而呈比例數增長,滯納金每月計算更是增長驚人。面對這樣的增長,仍然判斷利息存在上限,這種判斷顯然脫離社會的一般常識和常理。類似規定的正確解讀應當是:規章允許在法律規定的利率限度之內,采取萬分之五或者5%滯納金的方式。法律文本之間的相通性、法制的統一性,我們能夠確信,相關職責部門一定是在法律規定的利率限度之內制定、執行相關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第二款界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本S護金融穩定系中國人民銀行職責所在,如果允許信用借款事實上不受限制的超高額利息,必將產生不利示范,在增加借款利息的同時,增加金融風險。利益和風險,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身是一對天生的矛盾,相關職能就是通過監督管理使金融系統利益和風險處于合理限度范圍之內,從而發揮金融最大經濟和社會價值。因而,片面、孤立理解相關規章,將違背規章和規章制定者、執行者的初衷,良好的規定也會走模變形。 從反向角度,如果認可信用借款超高額利率將導致為法律及社會民眾不可容忍之悖論?!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昭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ù颂幰脩椃ú⒎亲鳛椴门幸罁鴥H用于判決說理論證)平等,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的基本內容與內涵。平等意味著對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別對待的理由和依據。一方面,國家以貸款政策限制民間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貸領域又形成超越民間借貸限制一倍或者幾倍的利息。這顯然極可能形成一種“只準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外在不良觀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借貸行為排除在民間借貸范圍??梢姡耖g借貸與金融借貸的法律實質特征區別在于是否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貸款。國家對特定實體予以批準從事金融活動,是期待其通過金融活動在擴大投資和促進消費兩方面對社會經濟發展作出特有貢獻,而并非特許銀行可以形成高利、高息,形成特權。對于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銀行監管部門從維護金融穩定、促進社會經濟進步良好目的和愿景出發執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解讀與適用,不能僅僅局限于某個實體和行業利益。
小結:相關職能部門規定了信用卡收取滯納金及逾期利息,這些規定不能任由商業銀行脫離法律體系進行解讀。商業銀行錯誤將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定作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據,這有違于合同法及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也有違于社會公眾對正義與公平的基本理解。這種解讀是違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規定的良好出發點和立法宗旨的。 第四部分輔助理由 違約金調整對信用卡高利、高息的分析。 從原告提交的合約來看,合約依照相關職能部門規定在合約中約定滯納金及利息,這一規定本質上屬于違背合約義務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睖{金、利息、復利,尤其是滯納金及復利在法律屬性上為違約金性質。《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狈ㄍビ^察到,近期法學理論界對司法實踐對違約金調整降低的普遍性已經提出質疑,理論界呼吁重新認識違約金促使債務實現的擔保功能。事實上,如果觀察學理發展脈絡,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學術界普遍認同違約金擔保債權實現功能,繼而學術界反思違約金與擔保條款的區別差異和不同,司法實踐形成 “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引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6條)的認識也是理論與實踐互動形成之結果。法庭常常懷疑這些理論討論是否具有實用價值,因為其討論往往集中于違約金的意思自治過程,然而,違約金調整并非法律對意思自治過程的矯正,而是對意思自治結果(即違約造成的損失與約定違約金的比較)的依法干預。
進行這種干預的一個重要依據在于:如果有極強的懲罰條款,那么,權利方將通過從義務方不履約中獲益。權利方就有去擾亂義務方的動力并造成履約困難,這種干擾會(無效率地)浪費資源;而且義務方被迫使用資源去監管權利方以停止這樣的干擾行為。這樣,懲罰條款將導致當事人雙方浪費型使用資源和無效率,從而背離合同目的。信用卡使用者確實比其他消費者更加注意透支、還款計劃,因為哪怕很小的疏漏也會形成很高代價的賠付。法庭沒有資料可以判斷否定了銀行對于信用卡透支借款的高利、高息是否會對銀行信用卡業務造成影響及多大影響。但如果一個業務的盈利要取決于自身交易對象的違約和不誠信,建立在這種不誠信期待上的交易體系又為什么值得法律保護呢?
信用卡透支貸款,滯納金、利息、每月的復利,縱使只是具有基本常識也斷然不能否定其極強的懲罰性質,違約金約定在約定違約金遠遠超過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可以依當事人申請進行調整,故而由人民法院進行調整、限制高額、高息也為正當。 第五部分 信用卡業務的特殊性能否支持其高額利率?
銀行反對意見會認為,信用卡業務尤其是透支貸款業務與一般貸款業務存在巨大差別,銀行在這個業務中也存在更大和更廣泛的風險,所以,通過極具懲罰性的條款約束信用卡持卡人也屬正當。
第一,市場經濟中存在的各種商業風險本是正常,市場主體規制風險的方法和手段不是沒有限制的,而應當遵循法律準則; 第二,當中國商業銀行開展信用卡的業務之時,商業銀行是否評估過其可能遭遇的法律風險。如果這種風險沒有被提前評估,那么,商業銀行自身理解的信用卡業務的規則可能被法律所否定也是理所當然; 第三,現行社會信用及法律體系已經對信用卡業務風險進行了較高保護。首先,信用卡透支超期不還,銀行可直接申請記錄借款人征信系統,而一般債權人不通過司法程序根本無法以此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再次,信用卡惡意透支還有刑法專門保護。征信體系已經賦予銀行高于一般債權人的債權救濟手段;法律也對信用卡現金透支業務進行了刑法上的特別保護。
法庭特別提醒:法庭注意到以往生效的判決從形式邏輯而非體系解讀出發進行推導,年利率24%或者四倍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適用于民間借貸,并無對銀行貸款利率的特別規定,從而支持銀行主張。法庭認為這些判斷在特定歷史發展中也是正確的,因為它符合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特殊時期,我國經濟從弱到強在體量上快速發展,在這種背景下對法律進行過于精細的解讀,將導致主體認識上的沖突,而社會發展程度又尚不足以承受這些不同造成的張力。這一過程中依照法律外在邏輯理解法律更容易形成共識從而集中力量發展壯大?,F在,我國經濟總量已經壯大,而且經濟結構也在進行創新升級,這時自然需要對法律更為精細化地理解,因為對法律理解這一上層建筑的反思體現的是經濟基礎的反思,產業結構調整需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反思,在一個強調創新的社會中,仍然籠統地理解法律并不利于解放思想,甚至可能會窒息創新。司法對于社會的另一個獨特作用就在于,它并不廣泛地對社會產生影響,其效力僅僅被局限在爭議的個案當中,這就創造了一個條件:過去適宜而正確的做法,隨著歷史條件的改變可以在新的案件中被重新審視,如果這種重新審視對于現行社會更為適宜和正確,也并不需要長期準備以便迎接這種變化,因為任何案件的效力都被固定在具體個案當中,改善可以慢慢來、慢慢變。
綜上所述,前述論證已經充分表明信用卡透支作為信用貸款業務之一種,貸款需接受利率上限,民間借貸利率因國家貸款政策被限制在年利率24%限度之內,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定被原告不加前提條件的誤讀。輔助理由也表明滯納金、復利作為合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有權進行調整,而信用卡業務的特殊性也不足以支持其超越年利率24%的利率。故,本院對原告從2015年6月9日之后的訴訟請求,僅在本金339 659.66元、年利率24%的限度內予以支持。 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支付截止至2015年6月8日的本息375 079.3元及從2015年6月9日起的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339 659.66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二、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用減半收取3 463元,由被告沙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于履行前述判決義務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法院已經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領取裁判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人民法院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代理審判員 周某某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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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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