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文/表 記者李震、李婧暄)昨日,一篇銀行全額罰息的報道引起了廣泛關注。報道稱,溫州消費者馬女士5萬多元的借款,因為記錯了賬單少還了50元,卻被按借款的全額收取利息950余元。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多數銀行都在實行全額罰息。有律師表示,銀行業這項不合理的制度實屬霸王條款。
四大銀行:
1萬元罰息最高差一萬倍
銀行信用卡條款中解釋,“免息還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費交易的銀行記賬日至還款日之間的時間。注意,只有全額還款才能享受免息還款期,而非全額還款則會被銀行罰息。
據記者了解,中行、農行、工行、建行四大國有銀行信用卡中,工行、農行信用卡罰息最優惠。在到期還款日沒有全額還款的情況下,工行、農行按未還金額罰息;而中行、建行均按當期全部應還款額的全額罰息。即如果當期全額還款金額為10000元,在到期還款日前已還了9999元,僅剩余1元。工行、農行按未還金額1元罰息;中行、建行均按10000元罰息。
四大銀行的罰息標準均為每日按萬分之五收取。按照此標準,10000元差1元未還,工行、農行按1元最高可罰息0.028元;而中行、建行按10000元最高可罰息280元。罰息相差1萬倍。
股份制銀行:
多家實施“全額罰息”
股份制銀行方面,記者發現多家銀行實施全額罰息!爸灰诘狡谶款日之前沒有還清所有的款項,都要按照全額進行罰息!弊蛉,多家信用卡中心的客服如此向記者表示,而在到期還款日之后,再繼續從消費記賬日開始以每天萬分之五的利息進行罰息,直到全部還清所有款項。
其中,中信銀行的客服還表示,銀行計算利息是根據每一筆消費來算的。
例如,某客戶本月有兩筆消費,第一筆是1000元,第二筆是9000元,那么如果其在到期還款日13日前還了2000元,在13日前都需要按照10000元來計息,13日之后,則按照9000元繼續計算,理由是2000元只還清了第一筆的1000元欠款,而剩下的1000元不足以還清第二筆刷卡消費的9000元。
四大銀行:
滯納金下限相差10倍
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沒有償清最低還款額的時候,銀行會收取滯納金。記者比較發現,四大銀行的標準均為5%,不過差異比較大的是各銀行收取滯納金的上下限。記者了解,農行的滯納金下限最優惠,為1元;中行的下限最貴,為10元,兩者相差10倍。而滯納金上限方面,除工行規定500元為上限外,其他三家銀行均未設上限標準。
記者計算發現,如果最低還款額的未還金額為200元以下,農行、工行、建行最優惠,滯納金在10元以下; 200元以上至10000之間,四大行均一樣;如果在10000元以上,則工行最優惠,收取滯納金500元封頂。
部分股份制銀行:
滯納金下限較高
各家股份制銀行對滯納金也有不同的要求,例如:交通銀行單期滯納金的最低標準為10元,廣發銀行(微博)單期滯納金最低標準為20元,中信銀行單期滯納金最低標準為30元。按照多家銀行都采取的最低還款額為賬單金額的10%的做法,當月信用卡賬單為1000元,最低還款額就是100元,滯納金按照5%算就是5元,但根據不同銀行的滯納金最低標準的規定,如中信銀行按照最低標準的30元,該消費者則需要多掏25元,整整多出5倍。
律師:可認定為霸王條款
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陸宇星律師表示,儲戶在開卡時確實和銀行有相關的合同約定,而按照銀行的理解就覺得儲戶已經同意了這個條款,就照樣罰息,但作為儲戶來說,沒有還的款項罰息了,但已經償還的金額還要按照相關合同來罰息,這就存在不合理的情況,可以認定為霸王條款,儲戶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維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陸宇星表示,如果相關條款加重了儲戶的責任,法院如果認定該合同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是可以認定合同條款無效的,而儲戶也可以請求銀行退回不合理部分的罰款。
8月27日,北京市消協向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提交《關于進一步提升銀行業服務水平的建議》(后簡稱建議),其中,對于目前銀行普遍采取的信用卡透支“尾款”全額罰息制度,《建議》認為這種做法極不合理。希望所有銀行能夠加快改進步伐,徹底取消這一不合理收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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