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廣軍 實習生 靳晶晶) 當發現ATM機上有別人的銀行卡時,你是立即告訴銀行工作人員還是不動聲色地取錢拿走?田某選擇的是后者,而這一選擇也給他帶來了一份刑事判決書——記者昨日從芙蓉區法院獲悉,田某因為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6000元,一審以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去年10月12日14時50分左右,曾某在某銀行的一自動柜員機取款后,忘記將自己的長沙銀行芙蓉卡取出。隨后,田某來到該柜員機持卡取款,卻發現銀行卡無法插入。田某查看后,發現柜員機內有一張銀行卡未取出,經查詢后獲悉該銀行卡的余額為9300元,遂分三次取款,共計從該卡上取款6000元。此時曾某離開柜員機后來到該行營業大廳辦理業務,其手機先后收到三條銀行卡取款的提示信息。曾某意識到銀行卡未從柜員機內取出,連忙跑到自動柜員機前,發現田某站在柜員機前,電子屏上正顯示銀行卡余額,就問田某:“你取了我的錢吧?”田某未作回答。銀行保安聞訊過來后,田某從褲口袋中將6000元交給曾某。隨后,保安撥打110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