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趙楊 通訊員/越檢宣)日前,越秀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史繼光(化名)利用信用卡詐騙導致多家銀行損失本金共6萬多元的案件在法院一審宣判,史繼光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據法院審理查明,史繼光原為甲銀行信用卡中心的職員,2006年4月和2008年5月,其先后盜取了兩名曾向其申辦過甲銀行信用卡的客戶楊某、黃某某的身份資料,利用自己在該銀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以及熟識銀行業務的便利,冒用該二人的名義先后向甲銀行、乙銀行、丙銀行信用卡中心分別申領得借記卡、旅游金卡和信用卡各一張。2008年5月28日,史繼光假冒楊某的名義向甲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得金額為8000元的小額貸款業務,并騙得甲銀行將8000元小額貸款轉至上述借記卡中,然后再持借記卡通過銀行柜員機取現,造成該銀行損失人民幣8000元。同一期間,史繼光使用上述辦得的乙銀行、丙銀行旅游金卡和信用卡先后在廣州以取現、到酒吧消費、購買首飾的形式進行惡意透支,分別透支本金人民幣10010元和19720元。直至2010年5月,公安機關將史繼光抓獲。隨后,公安機關還查清史繼光在2005年10月至2007年1月,用以自己名義辦理的另外兩家銀行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分別透支本金人民幣16026.36元和7052.51元。
對于自己的行為,史繼光辯稱并無惡意消費和非法占有的故意,冒用他人名義辦理信用卡騙現、透支,是因為甲銀行辭退了他,因而用此行為報復甲銀行,且假冒楊某申領得的小額貸款,其中4000元用于捐款;自己名義的信用卡出現透支是因其2007年底失業、2008年經濟形勢不好導致無法還款。但一審法院認為,史繼光辯稱的報復甲銀行的目的和捐款的行為并不影響其信用卡詐騙的定性;在銀行對其名義的信用卡透支多次催還時,史繼光采取變更聯系電話的方式,使銀行找不到其本人,可見其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采納其辯解,依法對史繼光作出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