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的王某十多年前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后被搶走并被惡意透支,銀行將透支款作為逾期款列入王某的個人信用報告,使王某不能貸款買房,王某發現后狀告銀行要求消除其不良信用記錄,并賠償精神撫慰金。近日,濟寧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2010年6月15日,王某去銀行貸款買房,卻被告知其存在逾期未還款的情況,無法貸款。王某經調查才得知,原來是10多年前被搶的信用卡遭惡意透支后,被銀行作為逾期款列入王某的個人信用報告。王某于是將發卡銀行告上法院,要求消除不良記錄并賠償精神損失。
原來1995年10月,王某在銀行申請辦理了信用卡一張。1996年1月17日,王某在濟南出差時,其信用卡及身份證被搶。第二天上午王某辦理了信用卡掛失業務。但王某的金穗卡已經在1月17日透支消費4筆,共計8千多元;1月18日透支消費3筆,共計5千多元。另外,在1996年10月16日還透支消費1筆,計2千多元。以上金額共計1萬6千多元。上述透支款,王某沒有償還,銀行方面也沒有通過訴訟途徑追索,該款被列為呆滯賬。2008年,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個人信用信息采集,將該透支款作為逾期款列入王某的個人信用報告。
法院經一審后認為,王某在信用卡丟失后,應當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規定,及時向發卡行辦理掛失手續。王某信用卡丟失后的第二天才辦理了掛失手續,對于信用卡掛失前的透支損失,應當由王某自己承擔。對于掛失后的透支損失,王某不承擔責任。被告銀行將信用卡掛失后的透支款2千多元也列入原告欠款,明顯屬不當,被告應予更正。但王某要求銀行消除不良信用記錄、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及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