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08年高女士申領了信用卡一張,2009年高女士因病死亡。2010年,該信用卡發生了多起透支消費,累計金額達人民幣8000余元。銀行在催討過程中得知持卡人已經死亡。其兒子林某是高女士遺產的法定繼承人,銀行認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以他繼承的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所欠銀行的債務。因此銀行將林某訴至法院。
社平律師事務所鐘高德律師認為:《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就是說,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而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于死亡時消滅,本案中作為自然人的高女士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也就終止。被繼承人的債務是指被繼承人個人生前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罰金以及應由他個人償還的合法的財產性債務。而本案中信用卡透支的8000余元是在作為被繼承人的高女士死亡之后發生的,不屬于被繼承人債務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