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性
原則5:銀行合規部門應該獨立于銀行的經營活動。
合規部門應該能夠自主地對銀行內部所有可能存在合規風險的部門實施合規風險管理的職責。對調查發現的任何不正常情況或可能的違規行為,合規部門應有權隨時向高級管理
層和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委員會)報告,而不必擔心來自管理層或其他任何職員的報復或冷遇。
合規部門應該享有與任何銀行員工進行溝通,并獲取便于其履行職責所需的任何記錄或檔案材料的自主權。
為確保合規部門的獨立性,銀行應為合規部門提供足夠的資源,以使其有效地履行職責。合規部門的預算和合規部門職員的薪酬方案,應該與合規部門的工作目標保持一致,而不應取決于各業務條線的盈虧狀況。
銀行內部的合規部門可采取集中管理模式,也可采取分散管理模式。無論采取何種模式,合規部門都應設一位負責人負責合規部門日常事務的管理工作,所有合規工作人員都應向該負責人報告。在合規部門采用分散式管理的情況下,如果合規工作人員只向其業務部門的管理層報告,而不向合規部門負責人報告,合規工作人員的獨立性就有可能被削弱。
合規部門負責人可以是高級管理層成員,也可以不是。如果合規部門負責人為高級管理層成員,他不應直接負責銀行業務條線。如果合規部門負責人不是高級管理層成員,他應有權通過一條直接報告路線向不直接負責業務的高級管理層成員報告,若需要,他還應有權繞開通常的報告路線,直接向董事會或其下設委員會報告。
在規模較小的銀行里,合規工作人員可以從事合規以外的工作,前提是該工作不與合規管理職責發生任何利益沖突,例如,合規工作人員不應從事任何產生收益的工作,如交易業務、市場營銷或客戶咨詢等。(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