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原稱銀行法規與監管事務委員會,成立于1974年。各國的代表機構為中央銀行,如果中央銀行不負責銀行業的審慎監管,則該國的銀行監管當局也可是代表機構。現任主席是1997年4月10日就任的荷蘭銀行副行長德.斯旺先生。
該委員會的主要宗旨在于交換各國的監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國際銀行業務監管技術的有效性、建立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及研究在其它領域確立標準的有效性。需要強調
的是,委員會并不具備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其文件從不具備亦從未試圖具備任何法律效力。不過,它制定了許多監管標準和指導原則,提倡最佳監管做法,期望各國采取措施,根據本國的情況,通過具體的立法或其它安排予以實施。委員會鼓勵采用共同的方法和共同的標準,但并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
委員會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堵塞國際監管中的漏洞,它遵循著兩項基本原則:沒有任何境外銀行機構可以逃避監管;監管應當是充分的。另外,近年來,委員會把主要精力投入在資本充足性的研究之上。為了強化國際銀行系統的穩定性,消除因各國對資本充足率要求不同而產生的不平等競爭,經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批準,委員會于1988年7月公布了著名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其中提出了統一的風險加權式資本衡量標準,并規定最遲于1992年年底開始實施。此后,委員會又多次發布資本協議的補充及修正協議,不斷對該體系加以完善,逐步將結算風險和市場風險等納入資本衡量系統。自1998年以來,這一協議不僅為各成員國所采用,而且實際上已為幾乎所有擁有國際性銀行的其它國家所采用。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每年舉辦三至四次會議,幾乎所有的委員會會議均在瑞士巴塞爾舉行。設在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為委員會提供秘書處,除承擔巴塞爾委員會的秘書工作外,它還可以隨時為所有國家的監管當局提供咨詢,并受邀為地區性監管組織和其它官方機構自己組織的培訓班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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