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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模式探討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5日 15:16 金時網·金融時報

  陸桂娟

  我國運用資產證券化處理不良貸款可借鑒美國的成功做法。為處理儲蓄與貸款機構不良資產問題,美國國會特別通過了《1989年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實施法案》,并于同年成立了重組信托公司(RIC),由RIC直接利用資產證券化形式對不良資產進行整塊銷售和分塊銷售,結果降低了銀行的不良資產比重,提高了資產負債管理水平。針對我國當前經濟特點
,有兩種較好的可行思路。

  一、利用資產管理公司設立SPV進行資產證券化

  具體說來就是考慮由資產管理公司成立專門的部門作為SPV。這樣既可以利用現有的政策優惠,又可以實現一定程度的隔離。

  具體操作上,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把

證券化業務與其他業務隔離或成立全資子公司作為SPV,同時金融監管及司法部門應確認證券化業務部門與原資產管理公司實現破產隔離,真實銷售。

  (一)按賬面價值劃轉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到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自己單獨設立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及

財政部共同設立SPV。在設立過程中,資產管理公司要處于控股地位。

  (二)組建資產池SPV可以將不良貸款中符合證券化的貸款按照一定的分組標志、程序挑選出來,對這部分資產實施證券化。在具體操作中,應該將優良債權與

不良資產“捆綁銷售”,在不良資產中適當注入優質資產,好壞搭配,讓優良債權為以不良資產為主要支撐的證券帶來好的預期。

  (未完,全文見《金融時報》2006年4月24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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