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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呼喚存款保險制度以隔離風險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7日 10:44 中國信貸風險信息庫

  一直以來,中國實行的是政府對銀行的隱性擔保,即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形成了金融機構不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而目前,我國對銀行業的深入改革則旨在弱化國有產權和政府在商業銀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斷強化民營資本和戰略投資者在商業銀行治理結構中的作用。這就意味著商業銀行需要自己來承擔和化解更多的經營風險,商業銀行出了問題,政府不再慷慨買單收拾爛攤子。然而,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往往不足,如果沒有風險隔離,一家銀行的破產清算往往會殃及池魚,引發銀行體系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存款保險制度便應運而
生,其實質就在于建立這種風險隔離。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規定費率向法定的專門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在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或面臨破產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資金援助或直接向其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特殊保險制度。它通常與金融管理機構的監管和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制度一起構成一國金融體系三道安全防線。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應當在借鑒國外已經實行并被證明是先進的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研究制訂。

  參加存款保險的方式

  各國存款保險的方式基本上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強制保險,即依法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如日本、加拿大等國。第二種是自愿投保方式,如德國、

意大利等國。第三種是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如美國法律規定所有聯邦儲備體系成員的州銀行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非聯邦儲備體系的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可自愿參加。根據國際
貨幣基金
組織2000年的調查研究報告:在被調查的67個正式存款保險體系中,只有15個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險機構。

  從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經驗看,自愿參保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在自愿保險制度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健全的銀行通常不易發生擠兌,因而不愿支付保費。而那些偏好風險的銀行則力求加入保險以此來吸引儲戶。這樣容易導致在經濟情況良好的時期存款向未被保金融機構轉移,而當個別金融不穩定時,存款向參加了保險的金融機構轉移,容易發生擠兌風潮。目前,我國銀行業內部風險治理結構尚不完善,保險意識薄弱,強制加入既有助于防止風險較小商業銀行拒絕加入,也可以避免被承保者都是風險較大的銀行。

  保險的賠償方式

  存款保險的賠償基本上有兩種方式:一是限額內的全額賠償,即在法律規定的最高保險額內給予100%的賠償,如美國對10萬美元以內的存款給予100%的賠償;二是比例部分賠償,即國家法律規定存款者要承擔部分損失,如英國規定1萬英鎊以內的存款損失,只能得到75%的賠償。瑞士則規定了遞減的賠償率,存款在2萬瑞士法郎以內賠償100%,2--3萬瑞士法郎賠償75%,3—7.5萬瑞士法郎賠償50%。愛爾蘭、意大利實行分段比例遞減賠償。

  由于實行完全保護所要求的基金規模和賠付金額巨大,大多數國家實行部分保護的存款保險。迄今為止只有土耳其、日本、韓國、厄瓜多爾和墨西哥等為數不多的國家實行過完全保護的存款保險,而且除土耳其外,其他國家都是將完全保護作為一種過渡安排,如韓國在2000年、厄瓜多爾和哥倫比亞在2001年取消了完全保護。

  我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初期不宜實行全額保險,為存款提供部分保險,損失由銀行、存款者和保險機構三方共擔,既可以制約存款銀行的冒險經營行為。也可激勵存款者在存款之前對銀行風險進行考察,從側面形成了對銀行的監督。

  保險費率的確定

  保險費率有固定費率和差別費率之分。固定費率的優點是操作簡單。但投保不分存款種類,不分投保金融機構的差別,以相同的費率征收存款保險費。這種模式下,保費無法反映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態、業務經營水平和承擔的風險程度,容易引起金融體系的道德風險問題。另外,固定費率下,金融機構廣為推行高風險業務,促使社會資金流向高風險經營的企業,導致社會資源的非優化配置。而差別費率與風險水平掛鉤,如果能準確鑒別銀行的風險水平的話,差別費率更能體現公平,風險程度較大的銀行承擔較高的保險費率,刺激銀行強化風險意識,而對低風險機構實行低費率,形成正向激勵。

  在我國,目前經濟中信息不完全對稱,要對各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進行客觀評價非常困難,并且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還是探索階段,缺乏歷史經驗,很難對未來風險進行預期,很難科學地確定費率級別。因此,我國實行差別費率的時機尚不成熟,從單一費率過渡到差別費率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

  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

  目前,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可分為三種:一是官方模式,即由政府出資設立公營的存款保險機構。美國是政府存款保險模式的代表。官方模式的優點是有很大的權威性,便于

財政部的領導,但另一方面會加重國家財政壓力,不利于調動各大銀行參與的積極性。二是官方和銀行結合的模式,即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公私合營的混合型存款保險機構。這種模式下,存款保險機構的業務活動接受中央銀行的監督和控制,同時,參股的各大銀行有權享受存款保險。三是非官方模式,即由金融同業出資設立行業性的民營存款保險機構。德國是非官方存款保險模式的典范。存款保險由私人提供可以消除政府部門的官僚狀況,增強存款保險制度的效率。但是,私人存款保險由于同業競爭很難實現公平定價,從而導致公眾對存款保險的不信任。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0年的調查研究報告顯示,在實行正式存款保險制度的67個國家中,38個是屬于政府機構,13個屬于私有化組織,16個為官方與私人的混合體。我國應由政府和銀行共同出資設立存款保險機構,這樣可以促使銀行提高風險治理能力,同時也減輕了政府壓力,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還可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

  存款保險并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它需要各方協作共同構建金融安全網絡。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改革深度,和金融監管機構協作不斷完善監管制度和監管體系。另一方面,銀行需切實強化風險防范能力,設立存款保護減少存款人的損失,讓公眾確信把錢放在銀行更安全,從而避免因存款人對銀行擠兌而造成金融體系的不穩定。

  [本文由中國信貸風險信息庫(www.unbank.info)授權新浪網獨家發布,未經銀聯信或新浪網許可,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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